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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社会保障委员会 关于对城市特困职工和城市社会救济对象实施社会 保障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
  • 【发布单位】81202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94-12-19
  • 【生效日期】1994-12-1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社会保障委员会 关于对城市特困职工和城市社会救济对象实施社会 保障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社会保障委员会
关于对城市特困职工和城市社会救济对象实施社会
保障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

(1994年12月19日皖政办〔1994〕84号)

省人民政府同意省社会保障委员会提出的《关于对城市特困职工和城市社会救济对象实施社会保障若干政策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级人民政府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对人民群众负责的精神,妥善解决好城市特困职工和城市社会救济对象的生活困难问题,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各地区可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拟定具体实施办法,尽快付诸实施。省劳动、人事部门要会同省总工会抓紧制定认定城市特困职工的具体办法。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与省社会保障委员会办公室联系。

关于对城市特困职工和城市社会
救济对象实施社会保障若干政策的意见

为了体现党和政府对城市特困职工和城市社会救济对象的关怀,妥善解决好他们的实际困难,维护社会稳定,现就对我省城市特困职工和城市社会救济对象实施社会保障提出如下意见:

一、范围和对象
1、地级市家庭人均月生活费收低于80元、县(含县级市)镇家庭人均月生活费收入低于70元的国有企业特困职工。国有企业特困职工由县以上劳动部门会同同级总工会确定,每年审核一次。从明年起,特困标准由省劳动部门会同省总工会根据各地市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除以赡养系数提出意见,报省政府审批后执行。
2、民政部门确定的城市社会救济对象。

二、优惠政策
(一)上述人员从事个体生产经营,其工商管理费和市场卫生费暂免一年,个人所得税免征一年。
(二)各部门、各企业事业单位招收季节工、临时工等,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在上述人员及其配偶和子女中挑选。
(三)上述人员的子女在规定学区和中小学就读的,学校除收取书本费外,其他费用免交。独生子女入托,在规定的学区内,除伙食费外,其他费用免交。
(四)上述人员的子女考入我省大中专、技工学校和外省本科院校后,属国家计划内的,其学杂费由学生父母所在单位给予补助,并由其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落实,父母所在单位无力解决的,由当地政府予以解决。
(五)上述人员的待业子女,在同等条件下,招工、参军予以优先招收。劳动部门对其就业免收手续费和上岗培训费。
(六)上述人员参加房改后,每月新增的房租扣除有关政策性补贴后,净增支部分暂免交一年。
对城市社会救济对象中的孤、老、残、幼者的房租、水电费酌情减免。

三、几点要求
(一)各级人民政府要以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精神,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保障城市特困职工和城市社会救济对象的基本生活。
(二)金融、财政等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家现行的允许向亏损企业发放贷款、开设工资预留户、贷款欠帐挂帐停息等政策规定,把扶持特困企业、保障特困职工基本生活的工作落到实处。
(三)各级财政部门安排的社会救济金,要及时拨付给民政部门,并由其及时足额安排到社会救济对象手中;劳动部门的失业、养老保险金,要按照规定用于特困企业职工(含特困职工)和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及失业人员的转岗转业培训;各级工会要积极筹集资金,用于支持特困企业职工开展生产自救、贷款扶贫、转岗培训以及对特困职工的生活补助。
(四)在全省范围内广泛深入地开展送温暖活动,动员全社会各行各业捐款捐物,帮助城市特困职工和城市社会救济对象。

四、其他各种所有制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的特困职工(含离退休特困职工)的社会保障可参照此意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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