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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通知
  • 【发布单位】82102
  • 【发布文号】川府发[1994]178号
  • 【发布日期】1994-12-21
  • 【生效日期】1994-12-2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通知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川府发〔1994〕178号)

为切实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国务院第162号令,以下简称《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把我省基本农田保护工作抓紧、抓好、抓落实,特作如下通知: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我省人口多、耕地少,耕地后备资源贫乏,农业面临人口不断增加、耕地不断减少的双重压力。目前全省人均耕地只有0.86亩,已接近联合国规定的人均0.80亩的危险警戒线。对此,各级政府要站在全局和历史的高度,正确认识和处理好保护耕地与发展经济的关系。发展经济,必须首先满足“吃饭”的需要,在此前提下进行有计划、有步骤的开发和建设,坚决克服短期行为和急功近利的思想,防止靠大量占用耕地资源换取单一效益的做法。正确认识和处理好稳定农业与社会稳定的关系。在现阶段农业生产力水平还不高的情况下,稳定农业、稳定粮食产量,必须首先稳定耕地面积,才能解决全省一亿多人的吃饭问题,进而才有全省社会的稳定。因此,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基本农田保护工作,切实加强领导,把它纳入任期目标考核和年度考核。工作要有规划、有部署、有督促检查,要及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保证把这项工作做好。

二、加强《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宣传力度。基本农田保护是一项涉及面广、工作量大,政策性、法规性、技术性都很强的系统工程。各级政府应加强国策和省情宣传,广泛、深入、持久地开展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特别是保护耕地的教育,增强全民的土地忧患、节约用地和保护耕地意识,使贯彻落实《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具有广泛的群众基础。各地要充分利用报纸、电视、广播、墙报、标语、幻灯、宣传车、会议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政策规定,宣传基本农田保护的目的、意义、任务和要求,努力做到家喻户晓,使基本农田保护成为广大干部、群众的共识和自觉行动。

三、积极做好贯彻《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各项准备工作。根据《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精神,结合四川实际,由省国土局会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作好《四川省基本农田保护实施细则》的起草工作。对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建立,占用基本农田的审批,基本农田的损失补偿,基本农田地力保养,环境保护,基本农田保护区的监督检查和确立政府在基本农田保护中的责任等作出规范。为此,各市(地、州)、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三级的基本农田保护区的规划和划定工作,务必于1995年底前完成;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时,应把成都平原、盆地丘陵区,山区的河谷平原以及有水利保证的台地等作为重点加以保护;基本农田保护区面积总量的控制,应充分考虑人口高峰年,在优先解决吃饭问题的前提下,对本地经济发展作出科学预测后加以确定。

四、现阶段贯彻《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几点要求。
(一)各地要高度重视耕地资源的开发利用工作。四川土地特别是耕地资源严重不足,一方面要严格控制非农建设用地,另一方面要认真抓好土地开发复垦工作,始终不渝地坚持实行非农建设占用耕地与开发复垦新增耕地持平的战略,千方百计控制耕地面积的减少。
(二)各级政府要认真抓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工作,从宏观上搞好土地利用的协调与控制优化方案。城市规划、小城镇建设规划及各开发区规划都要服从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严禁随意扩大城镇及各种开发区规模和建设用地范围。要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做好年度用地计划,对各项用地进行统筹规划,使土地利用切合实际、科学合理。
(三)凡已制定基本农田保护规划的地区,在《四川省基本农田保护实施细则》未颁布施行前,要严格按本地基本农田保护规划的要求积极办理,切忌等待观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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