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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镇江市职工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结算暂行办法
  • 【发布单位】81023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94-12-31
  • 【生效日期】1994-12-3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镇江市职工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结算暂行办法

镇江市职工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结算暂行办法

(镇政办发〔1994〕85号1994年12月31日)

根据《镇江市职工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结算原则
医疗保险机构对定点医院结算医疗费用,要体现“以收定支、定额管理、合理支付、质理第一”的原则。改革原项目收费的弊端,实行“定额结算、质量控制、结余归院、超支不补、超收上缴”的方法。以利于医院深化改革,加强自我管理,自我约束,形成良性运行机制;以利于调整医院不合理的收费结构,逐步提高医疗技术劳务收费的比重;以利于合理利用卫生资源,确保医疗安全,提高医院综合效益。

二、结算标准
1.住院医疗费用,以1993年和1994年上半年公费、劳保医疗实际发生的病人平均床日费用以及平均住院天数为基数,作为定额结算标准。
2.门、急诊病人医疗费用,以1993年和1994年上半年公费、劳保实际发生的病人门、急诊每人次诊疗费用为基数,作为定额结算标准。
3.不同级别和类别的医院门、急诊平均诊疗人次费用、平均床日费和平均住院天数应制定不同的标准。
4.每年医疗费用定额结算标准的确定,均以上年定额结算标准为基数,结合考虑上半年医疗收费标准调整与医药有关的物价上涨等因素,统一计算制定,如遇大范围、大幅度的医疗收费标准的调整,可及时商定。
5.1994年以后启用的大型、特殊仪器设备,为参保职工提供服务时,须经医疗保险机构同意,并按物价部门规定标准收费,可在下年度核定结算标准予以考虑。

三、结算办法
1.医疗保险机构与定点医疗按年度在年初签订当年结算合同,并按合同履行双方责任和义务。
2.医疗保险机构根据当年实际发生的门、急诊总人次数及出院总人次数,按标准进行结算,多退少补。
3.医疗费用结算每半年进行1次,每次于次月15日前支付上期应付医疗费用总额的95%;其余5%部分按医疗、服务质量考核结果支付。
4.医疗保险机构必须按上述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医疗费用,如不能按时支付,按日加付2‰。滞纳金;医院如实际收费超过本办法计算的费用总额,应按时将超收部分如数上缴医疗保险机构,若不能按时上缴,按日加付2‰滞纳金。
5.因突发性疾病流行和自然灾害等因素所发生的大范围急、危、重病人抢救的医疗费用,女工生育、工伤、交通事故等医疗费用及特殊医疗费用,均按有关规定收取。

四、质量控制
医院要正确处理医疗数量与质量的关系,严格执行各规章制度和医疗技术操作规程,加强基础质量管理,注意环节质量控制,确保医疗服务质量和医疗安全。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保险机构应按照《镇江市职工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审查和医疗管理暂行办法》,及时进行年度考核评价,对总费用中5%的部分,综合得分大于等于85分,保险机构应全部支付;未达到85分的则全部扣减。

五、其他
本办法实施过程中未尽事宜,由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医疗保险机构制定相应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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