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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消防安全工作的通告
  • 【发布单位】81508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95-01-18
  • 【生效日期】1995-01-1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消防安全工作的通告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消防安全工作的通告

(1995年1月18日)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最近一个时期,我国几个省、市相继发生特大火灾,给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了严重的损失。从我市情况看,去年火灾伤亡和经济损失也比前年大幅度上升。当前,正值冬季火灾多发季节,为了加强我市的消防安全工作,减少和控制火灾事故,确保社会稳定,现就消防安全工作的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必须充分认识火灾的严重危害,以对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高度负责的态度,重视并抓好消防安全工作。要把消防工作纳入各级领导干部的任期目标责任制,推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制度。

二、各地、各部门、各单位在进行城市建设、招商引资和各项经济建设工作中,必须把消防安全放在重要位置,强化消防基础设施建设,严禁减少消防投入或降低消防安全标准。新建、扩建、改建和装饰装潢工程必须报经消防监督机构进行防火审批和工程验收。

三、各地、各部门、各单位必须按照消防监督机构的要求进行防火检查,消防火险隐患并落实安全防范措施。要重点抓好文化娱乐场所、大型物资仓库等单位的消防检查,突出解决消防组织制度不健全、用火用电管理不严、违章装修改造、消防疏散通道不畅、灭火器材不足等问题。

四、各公安派出所、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要会同房产管理部门组织对辖区居民楼院进行防火检查、解决电线老化、燃气使用不当、楼道堆放可燃杂物等问题,宣传禁放烟花爆竹规定和防火灭火常识,减少火灾发生和火灾损失。

五、加强消防教育培训,提高全民消防意识。各单位必须在两个月之内,对从业人员普遍进行一次消防教育培训;安全员、电焊工、仓库保管员等重点岗位职工及新招员工必须经过消防培训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

六、经消防监督机构检查发现有重大火灾隐患并限期整改的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必须在限期内整改。在限期内不整改或整改达不到要求的,由消防监督机构对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分别处以5000元至10000元的罚款;对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的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以200元的罚款,并再次限期整改。在第二次限期内仍不整改或整改达不到要求的,对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分别处以20000元罚款;对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的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以1000元的罚款,并由有关部门给予直至撤销其行政职务的处分。对不具备安全生产经营条件,有严重危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大火险隐患的单位,消防监督机构有权责令其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可依法查封,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发生重大、特大火灾事故的,依法追究单位及其主管部门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

七、单位和个人有其他违反消防法律、法规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严处理。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青政发〔1995〕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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