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整顿卷烟市场加强烟草专卖管理的通告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整顿卷烟市场加强烟草专卖管理的通告
(1995年3月20日长府发〔1995〕2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公司),国省营、市属企事业单位,驻长部队:
为打击违章违法经营烟草制品活动,促进我市烟草行业健康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做如下通告。
一、切实加强对卷烟市场的管理。各县(市)不得擅自开办卷烟批发市场,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烟草专卖管理部门批准,不得擅自经营卷烟批发业务。对以零售为名,开展卷烟批发业务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坚决取缔,并由原发证和登记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对拒不执行的单位和个人,由烟草专卖管理机关及有关执法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追缴其非法所得。
二、严厉打击以营利为目的手工卷烟活动,对制造、贩卖假冒牌卷烟的,要依法没收其全部假冒牌卷烟,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销售合法进口卷烟必须持有烟草专卖管理部门核发的《特种烟草专卖经营许可证》;经营查没的非法进口卷烟必须持有“处理罚没走私卷烟定点企业”证照,并按规定一道进货。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经营此项业务。
四、烟草行业内部在省内运输卷烟凭发货票运输,省际间运输卷烟必须持烟草专卖管理部门开具的《准运证》方可运输。对无证运输卷烟的,有关执法部门有权予以查扣并统交烟草专卖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
五、对抗拒检查、殴打、谩骂、威胁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的,由公安机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本通告由市烟草专卖局负责组织实施。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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