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外招商项目资料管理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外招商项目资料管理的通知
(甬政发〔1995〕98号)
为了进一步扩大对外招商,加强招商项目资料管理,提高招商业务水平,建立招商信息反馈制度,健全联络网络,使各级领导、各级部门能够全面、及时了解全市对外招商情况,推动我市全方位招商工作,根据甬政发〔1993〕195号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对外招商项目资料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实行招商项目材料申报制度,分级建立招商项目资料库
(一)市政府在市对外招商中心设立招商项目资料总库,各县(市、区)、市级各部门设立分库,形成招商项目资料库网络,总库与分库联网,实行资料共享。
(二)总投资在200万美元以下项目由各县(市、区)、市级各部门汇总建库后申报入网,每月中旬按规定格式输入市对外招商中心项目库,由市对外招商中心整理后报送市开放办、计委和外经贸委。
(三)总投资在200万至1000万美元项目须报送项目介绍资料;总投资在1000万美元以上项目须报送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各县(市、区)、市级各部门将资料汇总后,每月中旬送市对外招商中心,经市外经贸委审核后,进入市级招商项目资料库。
(四)各项目主办和建设单位,必须充分加强项目资料工作深度。进入招商项目库资料,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市吸引外资的政策导向。
二、搞好招商项目资料库的管理工作
(五)市开放办对招商项目资料库工作实行宏观指导和协调;市外经贸委是招商项目资料库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招商项目资料库的管理。市外经贸委要在认真分析国内外产业结构、资金流向变化的基础上,在每年年初制订全市的对外招商计划,并根据情况变化,每季度组织有关部门、地区进行跟踪分析,对招商项目资料库进行补充和调整,即增补新的建设项目,调整原有部分项目的内容,删减某些随着时间推迟已不再需要建设的项目。
(六)维护招商项目资料库的权威性。凡进入招商项目资料库并已正式对外发布的项目不得随意更改。各有关部门应在规划、建设计划安排、项目审批、资金平衡等方面,给予优先考虑。
(七)落实招商项目资料库建设责任制。市级各部门及各县(市、区)要确定责任领导、职能处(科)室及责任人,形成一个招商项目资料库工作网络,责任领导和责任人要负责本部门或本地区招商项目资料的推荐、调整、补充和审查工作。
三、建立招商项目资料发布和反馈制度
(八)搞好招商项目的发布和宣传工作。总投资额在200万美元以上的招商项目由市外经贸委审定,其中总投资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招商项目,由市开放办会同市计委、外经贸委审定,并统一由市开放办负责对外发布。市计委要根据国家的产业政策,结合我市实际,适时制定全市吸收外商投资的产业导向,明确鼓励、限制、禁止利用外资项目的类别和区域;市外经贸委要根据市级各部门提出的外商投资大项目招商目录和按照我市经济发展规划,定期编制《宁波市吸收外商投资项目目录》。
(九)市对外招商中心根据《宁波市吸收外商投资项目目录》,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招商活动,同时鼓励各项目建设单位自行招商。
(十)各县(市、区)市级各部门通过各种渠道和方式在国内外招商洽谈获得成果后,应及时向市开放办、计委和外经贸委报送洽谈意向书、洽谈纪要或出访简报,并转送市级招商项目资料库。
四、积极发挥项目资料库作用,健全出国团组对外招商责任制
(十一)凡因公出访团组(包括考察访问团组、经贸团组)和由市级各部门为主组织的出国展销、洽谈订货团组及其它较大的境外活动,都应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分发招商资料,开展对外招商工作,并将此项工作列入出访工作计划,确定工作 目标要求。招商资料由市对外招商中心统一发送。
(十二)出访团组在接到出国批件同时应领取相关的招商资料。出访回国后,应在15天内以书面形式向市开放办和外经贸委反馈对外招商任务完成情况,主要内容包括招商地点、日期、资料发放对象和初步洽谈结果等。市外经贸委作为信息的接收单位,定期将出访团组回国反馈信息传递给管理网络成员单位。
(十三)市外经贸委在审核出国计划时,要把有否向市招商中心提供招商项目资料作为一个重要依据,未按规定把招商项目资料进库入网的单位,将不得出国开展招商活动。
(十四)由市外经贸委负责每年一次对各县(市、区)、市级各部门的对外招商项目资料管理情况进行检查、总结,对先进单位、个人进行奖励,对落后单位进行通报批评。
宁波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五年五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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