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保护大屿岛白鹭的通告
  • 【发布单位】81308
  • 【发布文号】闽政办[1995]通003号
  • 【发布日期】1995-05-29
  • 【生效日期】1995-06-0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保护大屿岛白鹭的通告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保护大屿岛白鹭的通告

(1996年5月29日闽政办〔1995〕通003号)

为了保护市鸟白鹭,维护大屿岛的生态环境,特通告如下:

一、严禁捕杀白鹭,严禁对白鹭掏窝取蛋。

二、禁止在大屿岛白鹭栖息地内进行砍伐、放牧、狩猎、采药、开垦、烧荒等破坏自然生态的活动。

三、禁止在大屿岛白鹭栖息地内建设与保护白鹭无关的项目。

四、禁止在大屿岛白鹭栖息地内开展旅游和其他生产经营活动。需要进入大屿岛从事科学调查研究、教学实习等活动,必须事先向市环保局提出申请和活动计划,经批准后方可进行。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白鹭和大屿岛生态环境的义务,有权制止和纠正破坏、侵占大屿岛白鹭栖息地的行为,并有权向市环保局检举、控告违反本通告的行为。

六、市环保局对违反本通告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责令其改正,并可追究其法律责任。

七、本公告自1995年6月5日起施行。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