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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通知
  • 【发布单位】81602
  • 【发布文号】豫政[1995]40号
  • 【发布日期】1995-06-01
  • 【生效日期】1995-06-0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通知

(豫政[1995]40号一九九五年六月一日)

党的十四大确立的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份共同发展的方针,为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开辟了广阔的前景。为了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进一步加快发展我省个体私营经济,特作如下通知。

一、要进一步解放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各级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要深刻领会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决定精神,从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高度认识个体私营经济的地位和作用,自觉破除把发展个体私营经济与“私有化”等同起来、与巩固公有制经济对立起来、歧视个体私营经济的观念,把个体私营经济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一个组成部分,作为新的经济增长点,作为广大农民脱贫致富奔小康的一项重要措施抓紧抓好。各级政府要加强对个体私营经济的领导,将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制定发展规划,确保党和国家的个体私营经济政策落到实处。

二、进一步放宽从业人员政策。 除国家明令限制的人员外,其他人员均可从事个体经营、开办私营企业。鼓励机关分流人员、企事业单位的富余人员、辞职人员、大中专毕业生、军队转业干部、复员退伍军人带头从事个体私营经营。上述人员从事个体私营经营的,可以保留原档案身份,连续计算工龄,国家统一规定的调资、晋级进入档案工资,其职称评定、保险、流动参照国有、集体企业有关规定办理。

三、进一步放宽经营范围。 凡国家没有明令禁止的商品、项目,都允许个体私营企业生产经营。个体私营企业经有关主管部门按规定的程序批准,可以试办适合个体私营企业经营的特殊经营项目。个体私营企业的经营方式可以自由选择。

四、进一步放宽登记条件,简化登记手续。 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除外),申请注册登记,免交验资报告。农村村民凭身份证可直接申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偏远、贫困地区可以先放开,后规范,不发照,不收费,待条件成熟后再进行登记。对农村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除本人要求办证照外,免办一切证照,免收一切费用。尽量减少登记注册的前置条件,除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外,其他一律不作为登记注册的依据。

五、加强收费、集资、罚款的监督。 收费、罚款、没收财物应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严禁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切实减轻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负担。各类收费在规定幅度的范围内按最低限执行。严禁下达收费指标,搞个人收费提成。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按照省政府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有关规定,加强对收费支出的监督。严禁强行集资,对确实需要集资的,集资项目的设置、范围和数额的确定,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之外,向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对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有权拒交,并可向有关机关或人民法院提出复议或申请诉讼。

六、进一步完善税收征管办法。 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要主动建帐立制,加强经济核算,自觉如实申报纳税。对暂不具备建帐条件的个体工商业户实行定期定额征收,采取个人申报、民主评议、税务机关核定的办法。县及县以下个体户定额期限为半年。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个体工商户的起征点,县及县以下分别为月销售额800元、月营业额400元,省辖市交纳营业税的个体户的起征点为月营业额500元。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入股股息在国家人民银行规定的同类同期利率以内部分,允许在税前列支。对新办企业、重点企业和生产经营中确有困难的企业,在政策允许的情况下,要给予一定的扶持和帮助。在下达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等税收计划时,一律不得层层加码。

七、拓宽融资渠道,解决资金困难。 城乡信用社,对个体私营企业贷款要和集体企业同等对待。对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所需资金要积极给予支持,允许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用房产、财产和有价证券作抵押,办理贷款手续。鼓励各级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行业组织等发展合作基金会、资金互助会等集体资金互助组织。允许私营企业按有关规定采取多种形式自行融资,用于发展自己的企业。

八、因地制宜,加快市场建设。 要坚持“政府决策,统一规划,多方兴建,工商监管”的原则,鼓励支持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兴办各类市场,促进市场建设,积极解决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生产经营场地。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需要使用土地的,在农村按乡镇企业用地申请办理用地手续;在城镇规划区内,按照《河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管理规定》和《 城市规划法》办理。各级土地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上述规定,及时办理有关手续。

九、要引导农村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向集中连片经营方向发展,发挥其群块优势。 目前,我省大部分县市都有自己的特色行业,要依据特色,充分发挥国有、集体、外资、个体、私营企业各自优势,积极培育专业村、专业乡,使之形成强有力的辐射,带动周围群众脱贫致富。

十、依法保扩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财产所有权和合法经营权。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改变个体私营企业的经济性质,平调他们的财物;不得利用职权强行入股、索要有价证券、股票、钱、卡和从事各类消费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违犯上述规定,属于纪律问题的,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依法严肃处理。对那些敲诈勒索、哄抢、诈骗以及故意破坏其生产经营的,要严加追究,坚决打击。

十一、强化服务意识,为发展个体私营经济创造良好的环境。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树立良好的服务意识。要认真履行职责,切实为个体私营经济发展多办事、办实事。要努力搞好他们的福利事业,帮助他们解决困难,为他们提供符合实际的社会保障服务,为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创造一个适宜生存、积累、快速发展的有利环境。对那些重点企业,要采取一些特殊的保护措施,大力扶持引导,促进其上规模、上档次、上水平、上效益。

十二、加强教育和宣传工作 要发挥各级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的作用,教育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者守法经营,照章纳税,恪守职业道德。要抓好舆论导向,大力宣传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先进典型,树立其良好的社会整体形象,促进我省个体私营经济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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