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土地增值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土地增值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甘政函〔1995〕20号一九九五年六月二十六日)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现将我省征收土地增值税有关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开发土地、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的扣除问题。对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的扣除,应根据《细则》规定,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和开发土地、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之和的5%扣除。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按《细则》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和开发土地、新建房及配套设施成本之和的10%扣除。
二、关于普通标准住宅与其他住宅的具体划分界限问题。在我省普通标准住宅与其他住宅的具体划分界限尚未出台前,除高级公寓、别墅、度假村及独院、独楼等豪华住宅外,在计算征收土地增值税时,均按普通标准住宅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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