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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陕西省推动新一轮横向联合 与经济协作的若干规定
  • 【发布单位】82502
  • 【发布文号】陕政发[1995]49号
  • 【发布日期】1995-07-13
  • 【生效日期】1995-07-1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陕西省推动新一轮横向联合 与经济协作的若干规定

陕西省推动新一轮横向联合
与经济协作的若干规定

(陕政发[1995]49号一九九五年七月十三日)

为把握东部地区向中西部地区产业转移的历史性机遇,推动新一轮横向联合与经济协作的发展,形成外引、内联双轮驱动,国外、省外全面开放的新局面,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开展经济技术合作应遵循“优势互补,互惠互利,联动发展,共谋振兴”的原则,打破封闭保守、地区保护、条块分割等思想上和体制上的障碍,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为基础,企业法人为主体,有形和无形资产为纽带,谋求共同利益为目标,发展多层次、多形式、多要素的经济技术合作。

第二条 优化投资环境,吸引中央部属单位或企业,外省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乡镇企业、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大专院校、科研单位和民营科技企业等,以资产、实物、工业产权和先进技术等,多种形式来陕投资。
--联合建设通路、通电、通讯等基础设施和人防工程项目;
--联合举办或独资兴办煤、油、气等资源开发项目或进行资源成片开发;
--“嫁接”改造国有大中型企业,联办、新办各类集体企业、乡镇企业;
--承包、租赁、兼并或参股经营工业、农业、商业企业;
--租赁土地、水面,从事农、林、牧、渔业开发和房地产开发;
--兴办文化、教育、商业、旅游、服务、卫生和各类科研事业。

第三条 外省来陕兴办独资、合作、联营企业,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属基本建设的由省计委审批,属技术改造的由省经贸委审批;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下的项目按隶属关系分别由地市计委、经贸委和省级主管部门审批,并上报备案。

第四条 西安、宝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要全面落实国务院规定各项优惠政策。关中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带内其余地区的独立核算企业,凡从事高新技术产品和项目开发,经省级以上科技主管部门认定后,比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收优惠政策,其交纳所得税超过15%部分,先征后返,由同级财政列收列支,专项用于企业科技开发。

第五条 国家确定的老、少、边、穷地区和贫困县投资兴办的各类项目,按国家政策规定,三年内减征或者免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仍有困难的可申请继续减免。

第六条 省外企业承包、租赁、兼并本省企业,发生年度亏损的,其亏损额,用下一年度的企业盈利弥补;若亏损额过大,可连续弥补五年。

第七条 外省以名牌产品作为投入来陕兴办合资、合作企业或联牌生产企业,可按其投入比例高20%分配企业税后新增利润;国内外享有盛誉的名牌产品,可按投入比例高30%分配企业税后新增利润。

第八条 外省的全国名优产品生产企业、大型企业集团,通过联营、合作等形式,支持本省国有大中型企业进行技术改造、技术创新和产品升级的,从技改资金上予以倾斜和照顾。参加联合的本省企业,经批准可改变隶属关系和财政关系。

第九条 外省在陕企业在申请流动资金贷款、进行股份制改造、发行债券、申请基金和股票上市等,与本省企业一视同仁。重大项目所需的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投资规模,列入计划,优先安排;以现有设备或无形资产折价在陕投资项目,不计入固定资产投资规模。

第十条 根据生产和工作需要,外省在陕企业人员工作满一年以上的,可按规定申请办理出国及赴港澳证件,由省经贸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审批办理。

第十一条 外省单位或个人在陕大中城市投资额较大的,在其正式开业经营后,持投资所在地经贸部门出具的“批复”及“验资报告审批表”,到地市以上的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可为投资者或其亲友解决一定数量的投资所在地城市正式户口;其安排户口数量,由所在地市政府确定。

第十二条 对引荐外省来陕投资的中介人,按实际引进资金额的0.3-0.5%比例提取酬金;由受益单位在资金到位一个月后一次性支付。

第十三条 外省在陕新办企业在建设期间免交土地使用费,按规定投资成片开发土地实行土地有偿使用政策。从事基础设施项目和其他生产性建设项目的开发、利用和经营、土地出让年限为70年。在出让期限内,土地使用转让金从优;若依法进行转让、出租、抵押等经营活动,由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办理审批和有关手续。

第十四条 外省科研单位、大专院校、企事业单位及其在陕西的分支机构、独资和联合企业,在陕从事技术成果转让、技术承包、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按国务院规定免征所得税。

第十五条 大力发展与经济发达地区省、市、县、乡、村及部门、企业之间多层次的对口协作关系。采取送出去、请进来,挂职锻炼,短期考察等办法培训各级干部和管理人才。通过举办多种形式的招商招聘、贸易洽谈活动,拓宽对口协作的内容和范围,实现优势互补,共同发展。要分级建立协作项目库,加强项目储备,实行滚动计划。进一步加强苏陕、鲁陕干部交流,带动横向联合与经济协作的发展。

第十六条 积极参加和促进区域经济技术合作。在西北五省区、沿黄和“沿桥”各省区的开放、开发中,发挥陕西的鲜明特色和综合优势,以及西安、宝鸡在沿黄、“沿桥”地区的经济聚集点和市场辐射源的作用。
本着“政府搭台,部门服务,企业唱戏”的精神,鼓励和支持企业发展跨省区的区域合作和横向联合,加快以商品、物资、资金、科技、人才五大市场为主体的区域性市场体系的发育和形成,加速实施牵动区域经济发展全局的重大项目,实现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对已谈成的协作项目,必须落实专人负责,进行跟踪服务和管理。
发挥行业联席会议在组织实施区域合作重大事项中的职能作用。参加各行业联席会议的部门和单位,都应制定切合自身特点和实际的行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积极收集、编制、洽谈联合与协作项目,不断拓宽和丰富区域经济合作的领域和内涵。

第十七条 进一步发挥毗邻兄弟省周边地区在横向联合与经济协作中的前沿阵地作用,打破封锁,撤销关卡,敞开大门,扩大开放。繁荣和发展省际集市贸易,在潼关、韩城、白河、长武、定边、府谷等省界县市,重点培育和发展几个具有区域性或全国性影响的专业批发市场,扩大生产、生活资料的交流,推动资金、人才、技术、劳务等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

第十八条 充分发挥各级政府驻外办事机构的信息渠道、经联纽带、协作窗口的作用,及时收集国内外经济、技术信息,主动为省内企业引进资金、物资、技术、人才牵线搭桥,为本省产品拓展国内外市场提供服务。允许驻外办事机构按实际引进资金额、技术转让费及产品销售额,收取服务费。
根据经济发展的需要,继续有计划、有步骤地在沿海、沿边、沿江地区和经济发达省份开窗口、办企业、设机构。

第十九条 积极鼓励和支持本省企业和单位,通过输出技术、人才和产品,转移闲置设备等方式,与省外企业联营合作,为省内企业提供信息、推销产品、协进资源,借梯登高,借船出海。

第二十条 外省在陕企业的经营方式、劳动工资、财务关系、产品开发、技术改造和利益分配等,由企业依法自主决定。在招工、用工上享有充分的自主权,不受劳动指标限制。
对外地企业的地方性收费项目,由省经贸委统一制定收费明细卡,企业按规定项目上交费用后,有权拒绝和抵制任何收费和摊派。

第二十一条 投资者在经济合同中发生纠纷争议或投资权益受到侵害时,当事人先通过协商或协调解决,协商解决无效的,可直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仲裁机构由当事人自行选择。
本省企业在引资中发生不按协议(合同)偿付省外方资金、物资时,由当地政府的主管部门督促企业限期偿付,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到期仍不偿付的,由省经贸委会同有关部门协助外省债权人,提请法院对本省企业进行清算偿付。

第二十二条 建立对外经济技术协作联席会议制度,统管与协调全省横向联合与经济协作工作:研究、提出本省联合与协作的方针政策,制定并实施联合与协作规划;统筹、督查、落实省级政府间、区域合作组织及对口协作所商定的项目,协调解决联合与协作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对各地、市行署、政府经济技术协作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并协调、管理部门间的行业联席会;负责审批重大经济联合项目和安排用于联合与协作方面的资金、原材料等。
联席会议由省政府有关秘书长或主管副省长主持,各职能部门参加,并由省经贸委牵头,组成对外经济技术协作联合办公室(简称联合办),承办日常工作。联合办负责组织实施“一个窗口对外,一条龙服务”,集中办理来陕内资企业的立项审批、企业登记发证、纳税登记、市政配套,统一收取审批登记、发证环节的费用。在外省来陕投资者提供完备的文件后,联合办一周内予以批复。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省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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