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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山东省人民政府印发省建委关于实施小城镇建设百新工程方案的通知
  • 【发布单位】81502
  • 【发布文号】鲁政发[1995]78号
  • 【发布日期】1995-07-17
  • 【生效日期】1995-07-1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山东省人民政府印发省建委关于实施小城镇建设百新工程方案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印发省建委关于实施小城镇建设百新工程方案的通知

(鲁政发[1995]78号)

各市人民政府、行署,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政府同意省建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关于实施小城镇建设“百新工程”的方案》,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五年七月十七日

关于实施小城镇建设“百新工程”的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精神,实现我省经济发展“三步走”的战略目标,促进农村市场经济的发展,根据小城镇建设量大面广,各地发展不平衡的状况,省政府确定1995至2000年在全省重点抓好5个小城镇建设试点县和100个新型小城镇建设试点镇。对试点县内的建制镇和100个试点镇的建设,统称小城镇建设“百新工程”,并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实施“百新工程”的指导思想和目的
以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以深化改革为动力,以实现农业现代化、农村工业化、乡村城市化、城乡一体化为目的,积极探索小城镇建设的新思路。通过实施“百新工程”树立不同经济条件下的小城镇建设示范县,同时建设一批规划科学,功能齐全,交通方便,环境优美,经济发达,各具特色的新型小城镇,通过典型引路,分类指导,加速全省小城镇建设,为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二、实施“百新工程”的目标和要求
(一)目标
1、“百新工程”所属的建制镇,其驻地人口规模达2万人以上;城镇化水平达60%以上。
2、财政收入、乡镇企业利税总额在1994年的基础上翻一番。农民人均纯收入达3500元以上。
3、新建房屋综合开发率达80%以上,新建住宅楼房率达80%以上。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优良品率达30%以上。人均居住面积15-18平方米。
4、要兴办工业、商业小区,有吸引乡镇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到小城镇集中建设、连片开发的具体政策。
5、镇驻地街道硬化率达100%;路灯和供排水设施完备;积极推广能源新技术,有条件的要集中供暖、供热、供气;建有35千伏及以上的变电站,电力设施满足生产、生活需要;镇域电话普及率达7部/百人以上。
6、建有自来水厂,生活用水符合国家规定饮用水标准。
7、科技、教育、体育、卫生、文化、娱乐等公用设施齐全,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要求。
8、公共绿地占建筑用地的比例不低于5%,镇驻地设有水冲公厕。
9、根据当地实际,建有适应经济发展需要的不同类型的市场和商业街(区)。
10、消防、交通等公共安全设施齐全,使用方便。
(二)要求
1、各县(市、区)在编制城镇体系规划时,要体现剩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与调整产业结构、发展第三产业相结合;加强小城镇建设与发展乡镇企业相结合;改善人民生活质量、居住条件与加强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相结合的原则。“百新工程”所属镇要根据城镇体系规划,按照国家发布的《村镇规划标准》,编制镇域规划和驻地总体规划及详细规划,经省村镇建设专家委员会评审后,报县(市、区)政府批准实施。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规划工作必须于1995年前完成。
2、各类建筑必须由有资质的单位精心设计,多方案比选,做到布局紧凑、合理、适用、安全、美观。严格控制宅基地面积和占用耕地,切实做到节约用地。提倡建设住宅小区和多层公寓楼房,限制建造平房,控制建设单幢别墅楼。
3、“百新工程”所属镇都要成立“村镇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加快小城镇建设步伐。综合开发要由住宅建设向二、三产业用房和工业小区、乡镇企业集体连片建设发展。积极推行设计、施工招标。大力推广应用新结构、新材料、新技术。
4、建设项目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防治污染的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严禁污染转嫁。
5、“百新工程”所属镇政府要把实施“百新工程”作为主要任务列入议事日程,不断研究新举措,走出新路子。建立相应的小城镇建设领导机构和相应的社会化服务体系,以协调和解决“百新工程”中的重大问题。
6、建立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的住房制度、医疗制度、劳动就业制度、教育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等。
7、根据国家有关法规政策,严格实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项目选址意见书”制度。

三、实施“百新工程”的扶持政策
(一)各级政府要对小城镇建设多渠道投资。对基础设施建设,可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动员社会多方投资。鼓励和吸引企业、外商到小城镇投资建设。吸引有条件的农民投资开发建设小城镇。
各级计划等部门要积极优先安排“百新工程”的建设资金和基础公用设施项目。农行、建行、工商行和投资公司每年要安排一定数量的贷款,用于“百新工程”开发建设的启动资金;有关部门,要优先安排实施“百新工程”的社会化供水及商业网点建设等;电力、交通、邮电、工商、爱卫会等部门都要优先为“百新工程”安排有关项目和资金;从“百新工程”试点镇收取的城市建设维护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办理城镇居民户口收取的城镇增容配套费、按规定留给乡镇财政的耕地占用税等资金主要用于公用基础设施建设和土地开发;“百新工程”试点镇,按规定收取的基础设施配套费和综合开发费,要专款用于镇区公用基础设施建设;各市地要从城市建设维护税中提出一部分,支持小城镇基础设施建设。
(二)改革户籍管理制度。在“百新工程”试点镇,建立以居住地划分城镇户口和农村户口的户籍管理制度,实行城乡户口一体化管理。凡在小城镇有固定的住所、稳定的生活来源的农村人口,可以在交出承包地、由公安机关办理审批手续后,本人及其家属、子女在小城镇登记为城镇户口。
(三)“百新工程”试点镇成立城镇居民委员会,协助驻地人民政府和派出机关开展社区服务活动。
(四)改革土地使用制度。“百新工程”试点镇的建设用地,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征地、统一开发、统一出让、统一管理,可根据总体规划要求,按照建设项目的需要依法分期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划拨出让给镇属综合开发建设部门,统一组织,成片开发建设。有条件的地方可对经营性用地实行招标、拍卖,以提高土地利用率。
(五)积极安排建设项目。“百新工程”试点镇根据国家的产业政策和法规,要积极主动安排技改、新上项目和利用外资项目,其投资项目主管部门应优先审批。

四、实施“百新工程”的检查验收
(一)制定试点工作方案。“百新工程”试点镇都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切实可行的试点方案,包括试点的目标、内容、步骤、政策措施、年度建设计划以及检查、总结、验收工作计划等。年度计划要做到任务明确,建设资金到位,施工队伍落实,措施得力。试点工作方案报市地建委批准并报省建委备案。
(二)建立试点工作汇报制度。“百新工程”试点镇要加强与各级主管部门的联系,及时汇报试点工作进展情况和下一步工作安排意见,认真总结推广新鲜经验。
(三)检查验收。对“百新工程”试点镇的试点工作,由各市地建委每年组织一次检查;省建委进行抽查,并加强情况调度,1997年进行一次中间检查。对试点效果不明显的镇,取消其试点资格。2000年全面完成总结、验收工作。验收合格的试点镇,由省政府授予“山东省新型小城镇”荣誉称号。
(四)小城镇建设试点县的实施方案报省建委批准,其检查验收工作与“百新工程”同步进行。验收合格的试点县报经省政府批准授予“山东省小城镇建设示范县”的荣誉称号。

五、加强“百新工程”的组织领导
省小城镇建设协调小组要把“百新工程”作为工作重点,及时研究和协调“百新工程”实施过程中的政策措施。具体工作由省建委负责。各市政府、行署和县(市、区)政府要加强对“百新工程”试点镇的领导,成立小城镇建设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建立任期目标责任制和部门负责制,加强协调,不断总结经验,确保“百新工程”的顺利实施。

山东省城乡建设委员会
一九九五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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