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制止乱建佛道寺观的通告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制止乱建佛道寺观的通告
(1995年7月20日 昆政发〔1995〕60号)
近年来,一些地方未经批准,乱建佛道寺观,乱塑佛像和神像,大搞开光活动,借机敛取钱物,搞封建迷信活动,败坏佛道教声誉,严重影响了宗教活动的正常秩序和社会秩序。为依法加强对宗教活动的管理,制止乱建佛道寺观,根据国务院《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法规、规章,特通告如下:
一、未经县区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组织)、个人不得乱建佛道寺观。违者,由所在县区人民政府宗教管理部门依据有关法规进行处理。
二、本通告颁布前,未经批准在建的佛道寺观,一律停建,由当地政府妥善处理;已建成的,由当地政府负责做好信教群众工作后改作它用;个别确属需要开放的,须按规定程序报批。
三、凡不作为宗教活动场所开放的寺观,不得塑佛像和神像;不准设功德箱;不准进行宗教活动。违者,追究领导或组织者的责任。
四、任何人不得利用寺观进行封建迷信活动。对以治病为名,进行驱鬼、跳神等活动,诈骗钱财,危害他人身心健康,影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宗教管理部门应对寺观进行整顿。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最新法律法规
- -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密码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颁布一周年工作情况综述-
- -互金协会发布网络小额贷款机构反洗钱行业规则-
- -中国人民银行法将大修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疫情防控北京经验升级为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十四次会议第14/12号决定对〈巴塞尔公约〉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