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 妥善解决企业离休人员离休金待遇问题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
妥善解决企业离休人员离休金待遇问题的通知
(陕政发[1995]61号一九九五年八月三日)
党和政府历来十分关心企业离休人员,在改革开放的新形势下,为落实和改善他们的待遇,积极采取措施,做了大量工作。但是,目前在发放和调整企业离休人员的离休金方面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这些问题应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主要在社会保险制度改革进程中,按照老干部工作的基本政策和原则予以妥善解决。为了把这方面的工作做好,现结合我省实际就有关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实行企业离休人员养老保险基金专项筹集。对企业离休人员的养老保险基金,实行专项筹集,单列帐户,专项管理,社会化发放,确保企业离休人员按时足额领取离休金。社会保险管理机构要根据“以支定筹”的原则,按照企业离休人员离休费用支付数额,进行专项筹集,单独管理核算,直接发放或委托当地银行发放。凡有离休人员的企业,都要按时如数缴纳本单位离休人员社会养老保险费,不得无故拖欠。
二、对于已参加社会统筹而目前停产、半停产的企业,缴纳养老保险费确有困难的,企业可提出申请,由社会保险管理机构适当给予补助,以保证企业离休人员按时领到离休金。
三、企业破产、撤销和解散时,必须一次性向当地社会保险管理机构缴纳该企业离休人员10年的养老保险费用。其离休人员的离休金(包括增补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管理机构足额发放。
四、企业离休人中可参照机关、事业单位同级同类人员增加离休金的标准相应调整离休金。具体办法由省劳动厅、财政厅制定,报省政府批准后,从1995年10月1日起执行。
五、经国务院批准实行行业统筹的驻陕企业可参照本通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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