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限制新开工项目、 加强固定资产投资资金源头控制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限制新开工项目、
加强固定资产投资资金源头控制的通知
(浙政发〔1995〕143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丽水地区行政公署,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 关于严格限制新开工项目、加强固定资产投资资金源头控制的通知》(国发明电〔1995〕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通知如下:
一、高度认识加强固定资产投资宏观调控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今年以来,我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各地区、各部门继续加强宏观调控,完善和巩固去年出台的各项重大经济改革措施,努力抑制通货膨胀,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积极的成效,全省物价涨幅同比回落了5.9个百分点,国有固定资产投资增幅则下降24.3个百分点,国民经济运行总的情况是好的。但是,当前全省通货膨胀的形势仍很严峻,物价涨幅1~6月为16.2%,实现全面14%的控制目标十分艰巨;国有固定资产投资增幅仍高达40.8%,在建规模仍然偏大。为了坚决抑制通货膨胀,保证改革开放的顺利推进和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保证社会稳定,国务院提出必须严格限制新开工项目、加强固定资产投资资金源头控制,是非常及时,十分必要的,也完全符合浙江的实际。各级领导干部要深刻领会省委、省政府反复强调的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提高经济发展质量的指导思想,高度认识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程中,对固定资产投资严格进行宏观调控的必要性和重要性,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强化对固定资产投资的综合管理和宏观调控。
二、坚决控制新开工项目,缩短建设战线
今年1~6月,全省基建、技改新开工项目为827项,比去年同期增加47项;投资规模58.45亿元,比去年同期增长67.1%。尽管新开工项目个数增加不多,但投资额增幅很高。为了防止继续扩大建设规模,今年下半年必须按照国务院要求,从严控制新开工项目:
1、除国家批准个别关系重大的项目外,各地一概不得擅自新开工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更不允许将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化整为零、抢先开工或在国家批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违反程序对外签约造成既成事实。
小型基本建设项目,除农业、水利、环保和普通住宅等项目外,其他项目由省人民政府负责控制,实行严格的责任制,一般不得开工。地方小型基本建设项目新开工,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须由市地计委或主管厅局报省计经委,由省计经委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1000万元以下的由市地计委或主管厅局审核,报省计经委从严审批。
2、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须经国家经贸委审批后方能新开工建设;限额以下国家安排专项贷款的技术改造项目须经国家经贸委审核,并下达年度计划后方能开工建设及进行设备订购等。
技术改造一般设备贷款项目,其开工由市(地)、县经委审批,报省计经委备案。
3、要按照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高档房地产项目的通知》(国发〔1995〕13号)要求,严格控制高档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审批。对于别墅性质的高档住宅及度假村,单位面积造价高于当地一般民用住宅、办公楼一倍以上的公寓、写字楼项目,以及建筑标准四星级(或相当于四星级)及其以上的宾馆、饭店,今年不得批准立项和开工,以后也要严格控制审批。严禁新上高尔夫球场、仿古城、游乐宫等项目。
高档房地产开发项目要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和规定的标准权限审批。对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及总投资在2亿元以上的高档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的立项及开工,由省计经委转报国家计委审批。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10万平方米以下或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2亿元以下的高档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的立项及开工,由省计经委审批,报国家计委备案。
4、其他房地产项目开工建设必须是配合住房制度改革安排的解困、解危商品住宅项目,要切实组织好“安居工程”的建设实施。
5、从今年起,国家要全面推行建设项目资本金制度,新的建设项目必须有一定比例的自有资金或国家注入资金作为注册资本金,资本金不落实、不到位的项目不能开工建设,具体实施办法另行由国家颁布。
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按照上述规定审批新开工项目。对未经批准擅自开工的,要追究有关单位和领导人的责任。同时,对今年上半年的新开工项目和在建项目,要认真进行一次检查和清理。对于资金不落实、不具备建设条件的项目,要下决心停、缓建。
各地区、各部门要切实保证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按期建成投产,发挥效益。重申这些项目中地方安排的资金必须落实,并按计划足额到位。否则省将暂停审批该地方的新项目。
三、继续加强投资资金的源头控制
1、加强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固定资产投资贷款的计划管理。各级银行要严格按照国家下达的固定资产投资贷款计划,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贷款规模,各级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要按季将固定资产投资贷款发放情况抄送同级计经委;对在国家下达固定资产投资贷款规模计划之外的项目,金融机构一律不得发放贷款;严禁用信贷资金作为建设项目的自筹资金或自有资金;凡建设项目的自筹资金未按计划到位的,银行不得先行发放贷款;严禁用企业的生产经营流动资金或者银行流动资金贷款搞固定资产投资;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要认真审查委托单位的委托资金来源和项目报批手续,对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未纳入各级计、经委下达的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项目,不得接受委托贷款;各级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一律不得给未按国家和省规定批准的项目开立帐户。
2、加强财政性资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计划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要全面清查整顿财政信用资金用于计划外固定资产投资的问题,对由财政部门提供资金担保、银行用信贷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或由财政部门指使银行用信贷资金顶替财政资金进行所谓委托贷款从事固定资产投资的,必须立即予以纠正。加强对用预算外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的计划管理,严禁将预算外资金用于计划外未经批准开工的项目。各级财政及预算外资金主管部门要按季将固定资产投资拨贷款情况抄送同级计经委。
3、加强资金市场的规范化管理。要继续贯彻执行国家关于规范资金市场的一系列法规,对各种违章拆借、非法集资、高利吸储和放贷等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要坚决查处。
4、切实保证重点建设资金到位。今年1~6月全省49个重点建设项目投资完成29.48亿元,为年计划的30.1%,资金落实情况总体上好于去年,但部分项目的资金到位情况仍不理想。为保证省级重点建设项目资金到位,各有关部门、市地计委、重点办要检查落实计划执行情况并及时将情况汇总报省计经委、省重点办;各有关财政部门、金融机构和出资单位要按计划及工程进度及时拨贷资金。
四、整顿投资领域的秩序,加强对项目审批工作的管理
多头审批、政出多门,是造成近几年投资规模膨胀的重要原因。根据国务院通知要求,必须严格按以下规定审批:
1、除国务院授予项目审批权的国家级开发区和按《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规定可由企业自行审批的项目外,总投资2亿元以上基建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技改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必须由国家计委、经贸委审核后报国务院审批,其他大中型基建和限额以上技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国家计委、经贸委审批。
2、地方小型基建和限额以下技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暂按浙计经办〔1992〕867号文规定的权限由省及省以下各级计委、经委负责审批,其他任何单位无权审批项目,已横向放权的要尽早收回;对外部建设条件不能自求平衡、特别是需要安排银行固定资产贷款的小型基建、技改项目,不论项目大小,一律报省计经委审批。
3、要严格按照基建、技改项目划分标准审批项目,防止以技改名义搞基建项目。
各地区、各部门必须在今年内按上述要求对项目审批程序进行清理调整,并作出明确规定。
五、加强对固定资产投资宏观调控工作的领导
省人民政府由张启楣副省长负责,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也要由主管投资工作的领导同志负责,计划、经济、财政、银行、审计、统计等部门密切配合,定期检查、及时研究解决固定资产投资中的重大问题,特别是今年新开工项目和投资增长情况。对固定资产投资的综合管理,根据国家近期以来对投资调控管理的一系列文件精神,结合浙江省实际,制定配套的管理制度和办法,以规范投资领域的行为。各地区接到此文后要立即进行认真的自查,于今年8月30日前将自查情况和相应措施报省政府,各市地计委负责汇总并具体填报附表一、二,各市地经委负责填报附表三,各市地人行负责附表四~附表八汇总,具体由各金融机构负责,并抄送省计经委。明年初将对各地区的新开工项目和投资管理情况进行复查。
附:附表一~附表八(略)
浙江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五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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