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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放宽港澳入境小汽车审批条件的通知
  • 【发布单位】81902
  • 【发布文号】粤府办[1995]87号
  • 【发布日期】1995-08-18
  • 【生效日期】1995-08-1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放宽港澳入境小汽车审批条件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放宽港澳入境小汽车审批条件的通知

(粤府办[1995]87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鉴于目前口岸及道路设施有所改善,为进一步鼓励外商到我省特别是山区投资办实业,省人民政府决定进一步放宽港澳入境小汽车审批条件。现通知如下:

一、港澳台商户到我省山区办实业实际投资额在50万美元以上,到非山区办实业实际投资额在150万美元以上的,在有效合同期内,可准予每商户办理一辆私人小汽车入出境行驶牌证。

二、任我省、地级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港澳台人士,及国务院港澳办聘请的港事顾问、预委会成员、区事顾问、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委会委员,在任期间每人可办理一辆私人小汽车入出境行驶牌证。

三、如不符合上述条件,但确因某种原因需要办理小汽车入出境的港澳人士,由省直有关部门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四、港澳入出境小汽车的审批程序,按现行规定执行。属上述第三条特批的入出境私人小汽车,凭省府办公厅的批件,省公安厅车管部门给予办理有关牌证。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五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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