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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广州市人民政府颁发 《关于发展连锁商业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
  • 【发布单位】81905
  • 【发布文号】穗府[1995]112号
  • 【发布日期】1995-09-15
  • 【生效日期】1995-09-1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广州市人民政府颁发 《关于发展连锁商业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颁发
《关于发展连锁商业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

(穗府〔1995〕112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关于发展连锁商业若干政策规定》颁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州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五年九月十五日

关于发展连锁商业若干政策规定

为了建立和完善人民群众生活必需品的供应体系,加快推进我市连锁商业的发展,繁荣和稳定市场,促进广州现代化国际大都市的建设,特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所称的连锁商业,是指商品零售业、饮食服务业中若干同行店铺,以一定的资产技术关系为纽带,按共同进货或授予特许权等方式连接起来,共享规模效益的一种现代商业组织形式。

二、本规定适用于广州市行政区域内,纳入市连锁商业发展规划的各种经济成分的商业企业,包括国有、集体、私营和“三资”企业。

三、市连锁商业发展规划由市商业委员会制定。

四、连锁商业企业的条件:
(一)必须经批准纳入市连锁商业发展规划的。
(二)企业实行统一商号、统一布局、统一进货、统一核算、统一管理、统一经营策略、统一服务规范。
(三)企业经营市场的定位,必须为民、利民、便民。
(四)经营规模达到连锁分店10间以上(含10间)的,其中超级市场每间分店的面积应在500平方米以上(含500平方米);经营便民店的,每间分店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
(五)经营品种以肉菜、粮油、副食品、调味品、小杂货、小百货等人民群众生活必需品为主,其中超级市场品种不少于3000种,便民店不少于800种。
(六)经营方式以开架自选为主。
(七)营业时间每天不少于10个小时。

五、设立连锁商品企业,应按分级管理权限报商业管理部门批准。其中,市属企业和中央、省、部队驻穗企业以及“三资”企业,由市商业委员会审批;区、县级市属企业和私营企业,由区、县级市商业委员会审批。并分别到市、区、县级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六、经批准登记的连锁商业企业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发展连锁商业的资金。
1.允许企业采取内部集资、联营募股等形式筹集资金。
2.符合贷款条件予以贷款的,其贷款利率按基准利率执行。
3.市财政计划今明两年,每年安排2500万元贷款,由市商委用于发展连锁商业。
4.设立市连锁商业发展基金。市商业发展基金为6000万元,由市商委统一掌握,采取低息贷款的办法,滚动使用,优先扶持发展连锁商业。各区、县级市可从实际出发,设立连锁商业发展基金,基金总额和筹集方式自定。
(二)连锁商业企业的税收。
经税务机关核准,从开业之日起免征所得税2年。属经营粮油、副食品、蔬菜的连锁企业,所得税免征2年,减半征收2年。连锁企业所得税应由连锁公司总部统一向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三)连锁商业的房权用地。
1.租赁公房的国合连锁商业,如需购买房屋产权的,其价格可享受一次性优惠。
2.国合连锁商业企业租赁公房经营肉菜、粮油、主副食品的,场地实行低租金。具体由房管部门确定。
(四)开办连锁商业企业的工商登记,统一由连锁公司总部向所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分店发照手续予以简化。
(五)对符合条件的便民利民连锁商业企业,可兼营烟、酒、书刊、日用家庭医药、音像制品等专卖商品,以方便群众购物。
(六)鼓励与境外交流合作,引进管理技术、人才和设备,试办中外合资连锁商业企业;鼓励外商投资建设连锁商业大型物资交流中心、配送中心、仓储中心,具体审批程序按有关规定办理。
支持我市连锁商业企业到市外、省外及境外办连锁企业,赋予贸易进出口权,享受省、市政府的有关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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