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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扶持工青妇企事业发展的通知
  • 【发布单位】81905
  • 【发布文号】穗府办[1995]85号
  • 【发布日期】1995-11-08
  • 【生效日期】1995-11-0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扶持工青妇企事业发展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扶持工青妇企事业发展的通知

(穗府办(1995)85号一九九五年十一月八日)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工会、共青团和妇联三大群众组织创办和发展企事业,有利于拓宽社会劳动就业渠道,减轻企事业单位安置富余人员的压力,有利于解决他们社会事业经费不足的困难。市人民政府决定,在今后3年内,对工青妇组织发展企事业采取以下扶持措施:

一、工人文化宫、青少年活动中心和妇女儿童活动的场地建设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应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上述场地的选址和规划工作。

二、市总工会、团市委和市妇联兴办的经济实体(含全民、集体企业),原则上要到市工商局登记注册。因特殊情况需要在区工商分局登记注册的,要事先征得市工商局的同意,市工商局应充分考虑他们的意见。

三、工青妇组织新办的以安置本单位富余人员为主的第三产业经济实体,其安置富余人员(含本企业富余职工)占职工总人数60%以上的,经税务部门批准,可给予免征所得税3年的照顾。

四、各商业银行对工青妇企业的贷款要给予大力支持,工青妇企业新上项目经金融部门的可行性论证后,其贷款可享受国家规定的基准利率。

五、适当增加工青妇事业单位的用水和用电指标,工青妇事业单位的水电按事业单位标准收费,所开办的经营性单位和企业单位,按经营和企业单位标准收费。

六、多渠道筹集工青妇企事业发展资金,这些资金除按规定由政府拨款外,主要靠工青妇组织通过创办有偿服务的企事业来筹集。市财政可视其开展有偿服务的具体项目,经过可行性研究后,适当借给一定数额的周转资金,并按规定的最低占用费、利率收取资金占用费。为了帮助他们解决启动资金不足的困难,由市财政一次性安排3年为期有偿无息的资金给市总工会200万元,团市委150万元,市妇联150万元作为企事业发展专项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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