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河南省地方储备粮食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河南省地方储备粮食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豫政办〔1995〕129号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现将《河南省地方储备粮食管理若干规定》发给你们,望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建立地方储备粮食制度,是地方政府实行宏观调控的重要措施。当前,我省的地方储备粮食制度刚刚建立,工作还很不完善。各地在贯彻执行《河南省地方储备粮食管理若干规定》的过程中要注意总结经验,不断改进工作,以促进地方储备粮食制度的健康运行,充分发挥其调控粮食市场的作用。
河南省地方储备粮食管理若干规定
粮食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商品,直接关系到城乡人民生活,关系到经济和社会的稳定,政府必须实施宏观调控。建立地方粮食储备制度,是实现对粮食市场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物质手段。为完善地方粮食储备制度,加强地方储备粮食管理,特作如下规定。
一、地方储备粮食实行省、市地、县(市)三级储备制度。全省粮食储备在二年内要逐步达到10亿公斤,其中:省级储备4亿公斤,市地、县(市)储备6亿公斤。各地粮食储备的具体数量和品种,由省粮食厅、财政厅、农业发展银行联合提出方案,报省政府批准后下达,各地要保证落实。省级储备粮食原则上应储存在省级以上粮库和销区。地方储备粮的购入和销售应坚持“旺季购入、淡季销售”的原则。
二、省级储备粮所有权归省政府,储备粮的调整和动用,由省粮食厅、财政厅共同提出具体意见,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市地、县级储备粮所有权归同级政府,储备粮的调整和动用,由市地、县(市)政府确定,同时报省粮食厅、财政厅备案。
三、国有粮食企业应把地方储备粮与经营性周转库存粮分开,对地方储备粮的管理要达到“一符(帐实相符)、三专(专人、专帐、专仓)、四落实(数量落实、质量落实、品种落实、地点落实)”。各级储粮单位要严格按照抛售、动用或推陈储新的规定,实行进出计划与出入库手续双重控制制度,确保储备粮安全。同时,实行地方储备粮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制度,及时掌握情况,解决存在问题。
四、地方储备粮所需的贷款资金,在落实地方财政贴息和费用的条件下,由农业发展银行按照有借有还、到期归还、专款专用、按季付息、挪用加息的信贷原则,从收购贷款中予以保证,并按收购贷款期限掌握发放,执行国家优惠利率。因储备数量增加、推陈储新粮所需资金,可比照上述贷款解决。
五、省级储备粮的成本计算,现有库存、新购进以及推陈储新补充库存粮,分品种、等级按省粮食厅、财政厅共同确定的统一结算价进行核算,实际支付的购价高于或低于省定结构价的差额部分单独反映,作增减粮食风险基金处理。市地、县级储备粮的成本计算,由各地参照省级的办法制定。
六、地方储备粮的保管费用和银行贷款利息,分别由各级财政从粮食风险基金中解决,必须保证补贴资金及时到位。省级储备粮费用补贴标准,按每年每公斤8分计算;利息补贴按实际储存数量、时间和银行优惠利率,以省定结算价计算。市地、县级储备粮的费用和利息补贴标准,由各地自定。
七、建立地方储备粮推陈储新机制。在确保存量的基础上,各地要根据粮食产销、价格和市场情况,结合粮食的吞吐调节,适时进行储备粮的推陈储新。为确保粮食质量,防止库存粮陈化变质,库存粮在规定期限内(稻谷3年,小麦5年)必须进行轮换。省级储备粮轮换,由储备单位提出轮换时间、数量、出入库价格和轮换费用标准,报省粮食厅和财政厅共同批准,并报省农业发展银行;市地、县级储备粮轮换,应比照省级轮换程序,报同级粮食局、财政部门共同批准。省级和市地、级储备粮轮换时发生的价差收入或支出及不超过轮换数量0.2%的损耗和轮换费用,分别作增加或减少省级和市地、县级粮食风险基金处理。
八、建立健全地方储备粮的吞吐调节机制,适时平抑市场粮价,保护生产者和消费者的利益。省内定购粮食自求平衡结余时,可以拿出一部分转为地方储备粮;市场粮食价格过高时,要积极组织储备粮抛售,平抑粮食价格,稳定粮食市场。抛售储备粮按先县级后市地级再省级的原则进行。抛售价格由各级财政、粮食价格管理部门按略低于市场价格的原则制定出具体方案,报政府批准后执行。抛售储备粮要通过国有粮食商业企业零售网点公开持牌销售。
抛售地方储备粮实行单独核算。抛售价格高于结算价的价差收入,扣减必要的费用和不超过销售量0.2%的损耗后,分别交存省级和市地、县级粮食风险基金;抛售价格低于结算价格(含费用及损耗)的价差支出,分别由省级和市地、县级粮食风险基金弥补。
九、省级储备粮的调拨实行取货制。火车、汽车开动前的一切费用由调出方负责,火车、汽车开动后的一切费用由调入方负担。
十、为保证地方储备粮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各级粮食部门和储备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储备计划,严肃调拨和结算纪律。地方储备粮要由产区向销区和多灾地区转移,将分散在各储备点的储备粮逐步向挂牌的省级储备库和交通便利的大型储备库集并。
十一、建立健全地方储备粮会计、统计制度。省级和市地、县级储备粮实行专项统计,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粮油统计制度,并实行专项会计报告制度。各储备单位上报会计、统计报表,必须及时、全面、准确,保证帐实相符,帐表相符。
十二、本规定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省粮食厅、财政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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