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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对来往港澳的 小型船舶出入境查验管理的通告
  • 【发布单位】81905
  • 【发布文号】穗府[1995]155号
  • 【发布日期】1995-12-31
  • 【生效日期】1996-01-0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对来往港澳的 小型船舶出入境查验管理的通告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对来往港澳的
小型船舶出入境查验管理的通告

(穗府(1995)155号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为加强对来往港澳的小型船舶的管理,防止走私、贩私和偷渡外逃、内潜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加快船期周转,方便货物进出,促进对外经济贸易的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体改委、国家经贸委关于深圳口岸管理体制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5〕42号)有关撤销大铲岛中途检查站的决定,以及广东省二类口岸对来往港澳小型船舶出入境查验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1996年1月1日零时起,本市航行港澳的小型船舶的出入境查验手续,一律在经省批准的二类口岸或就近的一类口岸办理,就地查验放行。

二、就地查验的船舶及其船员出境或入境,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指定的位置接受口岸检查、检验单位的查验。

三、船舶抵港时,如不是规定的查验时间,除特殊情况外,船舶应在规定的锚地或码头停泊待查验,船员不准离船,货物不得装卸。

四、就地查验的船舶在出境查验后或入境查验前,不得与其他交通工具和人员接触;不得中途停泊和装卸货物或上落人员。如遇不可抗拒的原因而被迫中途停泊、装卸货物或上落人员的,船长应立即向附近海关、边检、港监等部门报告,事后要及时向所在地口岸办(管理所)及海关、边检、港监等部门提交书面报告,并接受查验部门的核查。

五、船方或其代理人必须向有关查验部门做好船舶离港、抵港的预报、确报工作。因预报、确报不准而造成漏查验或延误查验时间的,后果由船方或其代理人负责。

六、就在查验的船舶发生偷渡外逃、内潜、走私贩私等违法犯罪行为,除由口岸查验单位依法给予处罚外,口岸管理机关要责令其停航整顿,有关部门应停止其航行港澳航线;触犯刑律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七、就地查验的口岸现场,应划定船舶出入境受检的码头和船员通道,并严格管理,无关人员、船舶和车辆未经允许,不得进入或停靠。

八、就地查验的船舶,如无特殊情况,查验时间为每天8时30分至22时(各县级市可结合实际另定查验时间);公休日查验单位应有人值班,负责办理船舶的查验手续。

九、区、县级市政府口岸办、口岸管理所负责就地查验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督促检查,并协调处理有关事宜。

十、本通告由广州市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十一、本通知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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