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中华人民 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加强食品卫生管理工作的通知
  • 【发布单位】81805
  • 【发布文号】武政[1996]298号
  • 【发布日期】1996-01-02
  • 【生效日期】1996-01-0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中华人民 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加强食品卫生管理工作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中华人民
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加强食品卫生管理工作的通知

(1996年1月2日武政〔1996〕29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以下简称《 食品卫生法》)已于1995年10月30日起正式实施。为预防食物中毒和食源性疾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就贯彻《 食品卫生法》,加强食品卫生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 食品卫生法》的规定切实加强对食品卫生工作的领导,进一步明确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卫生监督部门的职责,建立食品卫生工作例会制度,定期组织召开有食品生产、销售单位主管部门领导同志参加的食品卫生领导小组会议,通报《 食品卫生法》的贯彻执行情况,研究、协调和解决食品卫生工作的重大问题。

二、采取多种形式宣传《 食品卫生法》,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培训工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对《 食品卫生法》的宣传力度,使每个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其它公民都了解他们各自享有的法律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律义务和承担的法律责任,提高他们运用和遵守《 食品卫生法》的法律意识。新闻单位要加强对《 食品卫生法》的宣传。卫生行政部门要积极配合新闻单位组织食品卫生专家和法律专家撰稿或宣讲《 食品卫生法》,多渠道、多形式加强对食品从业人员的培训。

三、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自身管理和行业内部管理。市商业、一轻、旅游、供销合作、粮食等主管部门要对本系统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食品卫生管理工作和执行《 食品卫生法》的情况进行经常性检查,督促其建立健全食品卫生管理责任制,配备合格的专(兼)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抓好食品卫生的自检工作,确属受自身条件所限,无法建立食品卫生自检机构的企业,应定期送样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卫生监测机构检验。各级农业、蔬菜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农药使用和蔬菜采摘的管理,确保上市农副产品卫生质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集贸市场和街头食品的卫生管理,坚决取缔无证经营。畜牧水产部门要根据《 食品卫生法》及其他规定,加强牲畜疾病防治和宰前宰后的检疫工作,杜绝瘟疫畜、禽和病死、毒死及死因不明的畜、禽及水产动物上市出售。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努力改善卫生监督执法工作条件和手段,财政部门应给予大力支持。各有关部门均要按照各自职责,相互配合,共同抓好全市食品卫生管理工作。

四、建立健全食品卫生监督体系,强化食品卫生监督机构职能。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切实履行《 食品卫生法》所赋予的卫生监督执法职能,成立专门的卫生监督执法机构,组建相应的监督执法队伍,理顺卫生监督、监测的关系,保证卫生监督和行政执法工作顺利进行。各级人民政府要为卫生行政执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积极组织多形式的联合执法,加大贯彻《 食品卫生法》的执法力度,以提高全市食品卫生工作管理水平。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