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启用公路规费缴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启用公路规费缴(免)讫专用牌的通知
各行政公署,自治州、市、县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
(1996年1月11日湘政办发〔1996〕2号)
为加强公路规费征稽工作,保证公路规费及时、足额征缴,加速我省公路建设步伐,促进经济发展,经研究,省人民政府决定启用机动车辆“公路规费缴(免)讫专用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为配合车辆换发九二式牌照,有效防止漏缴、逃缴公路规费的行为,从1996年3月1日起,全省民用机动车辆统一启用“公路规费缴(免)讫专用牌”,由省交通厅制定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公路规费缴(免)讫专用牌”由省交通厅统一制作,各级交通规费征稽机构负责发放,车主免交专用牌工本费。免讫牌发放范围仍按原有规定执行。
三、机动车辆必须凭牌行驶,报停摘牌,无“公路规费缴(免)讫专用牌”的车辆不得上路行驶。各级交通规费征稽部门负责对“公路规费缴(免)讫专用牌”的使用和无有效“公路规费缴(免)讫专用牌”的车辆进行稽查。对违反“公路规费缴(免)讫牌”使用管理规定、无有效公路规费凭证而在公路上行驶的机动车辆,交通规费征稽部门有权按有关规定实施处罚。
本通知自1996年3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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