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市政府研究室关于我市部份国合粮店被判 提租退还后经营困难情况调查报告的通知
转发市政府研究室关于我市部份国合粮店被判
提租退还后经营困难情况调查报告的通知
(穗府办(1996)6号一九九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市政府研究室《关于我市部份国合粮店被判提租退还后经营困难情况的调查报告》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关于我市部份国合粮店被判提租退还后
经营困难情况的调查报告
市人民政府:
根据市政府领导同志的批示,我室就市粮食局反映的被法院判决提租退还粮店经营难以为继的问题进行了调查,与市计委、商委、物价局、国土局房管局以及市中级人民法院等部门交换了意见,现将所调查的情况报告如下:
一、关于我市部份国合粮店被法院判决提租退还后的处理情况
市粮食局关于我市部份国合粮店被法院判决提租退还后经营困难情况反映出来后,引起了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的重视。1995年7月,市委副书记石安海同志主持召开了粮店租赁私(侨)房问题协调会议,副市长王守初同志以及市法院、市商委、市建委、市国土局房管局、市粮食局的负责同志也出席了会议。会议明确要在维护粮油网点的稳定和照顾私(侨)房业权人的利益的基础上解决问题,肯定了市国土局房管局穗国房字[1993]124号文对理顺铺面房租金问题所起的积极作用。对其中欠具体、无区别不同情况的部分,要求市房管部门与市商委协调,参照市国土局房管局发出的《关于理顺广州市直管公房非住宅用房协议租金问题的补充通知》(穗国房字[1995]103号),制定比较完善、易于操作的对私(侨)房协议租金的补充规定。提高租赁私(侨)房租金时要分时、分类、分步到位。同时明确,今后法院在房产审判中,凡涉及到关系国计民生一类的案件时,应在法规允许范围内对国合企业给予照顾。
根据这次会议精神,今年9月,市国土局管局发出了《关于广州市部分非住宅用房协议租金的通知》(穗国房字[1995]144号),对租作粮店、煤店、肉菜市场、邮局等关系国计民生和规划配套商业网点的房屋租金,实行分类管理,提出了新的租金标准。并规定对原签订租赁契约租期届满,且没有分营、转营、分租、转租和遵守租约的部份房屋,原则上应予续租。对国合粮店的房屋租金可按《广州市1993年铺面房屋租金(指导价)标准》中规定的指导价的20%,即平均月租21元/平方米议租。至此,我市部份国合粮店租赁私(侨)房提租退还问题基本上得到解决,今后处理此类纠纷也有了比较明确的规定。
二、适当增加国合粮油网点建设的投资,逐步退还租赁私(侨)房的建议
长期以来,国合粮店在保障粮油市场供应,方便群众生活方面一直发挥着重要作用,在今天粮油市场完全放开,国合粮店所占比例逐渐下降的情况下,它对稳定市场、保障供给仍起着其它类型粮油网点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应继续增加投入,加快我市国有粮油网点的建设。
目前,我市分布在老城区的国合粮油网点共265间,其中租赁私(侨)房的有89间,占33.6%,与业主的租约大部分在近一、二年内到期。虽然目前出台了处理租赁纠纷的有关规定,要求在一般情况下应予续租,并在租金标准上有所限制。但这种限制提租、续约的做法,伤害了业权人的利益,不符合市场经济原则。同时,能否落实私(侨)房政策也关系到党和政府的声誉,所以国有粮油网点应逐步将所租赁的私(侨)房归还业主,租价也应向市场价过渡。因此,从根本上解决国合粮店经营场地问题的出路在于加强国合粮店的网点建设,逐步退还租赁的私(侨)房。市计委提出每年安排400万元建设国合粮油网点的意见,我们认为是可行的。建议市计委、商委、规划局等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粮油网点的规划建设,力争三、五年内妥善解决这一问题。另外,对开发公司出售给粮食部门作粮店的商品房,应按成本价出售。
以上报告如无不妥,请批转执行。
广州市人民政府研究室
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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