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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 社会集资和企业债券兑付及发行管理工作的通知
  • 【发布单位】81702
  • 【发布文号】湘政传电[1996]15号
  • 【发布日期】1996-01-23
  • 【生效日期】1996-01-2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 社会集资和企业债券兑付及发行管理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
社会集资和企业债券兑付及发行管理工作的通知

(1996年1月23日湘政传电〔1996〕15号)

各行政公署,自治州、市、县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
去年以来,我省各企事业单位搞的各种集资包括内部职工集资和发行的债券陆续到期,其中多数能如期兑付,但也有少部分不能及时兑付,引起了群众的不满。各级政府及其主管部门对此必须予以高度重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采取积极措施,妥善处理企事业单位对个人债务的支付问题,不能失信于民,更不能由此引发社会的不稳定,干扰经济工作的正常进行。为此,现就做好社会集资和企业债券的兑付及发行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处理社会集资和企业债券兑付问题,总的仍应按省政府办公厅湘政办发〔1994〕42号文件精神执行。谁筹资、谁受益、谁负责兑付。特别是由当地政府或部门举办的向出资人还本付息的集资,要做好各自的清偿工作。

二、各级政府要进一步摸清当地社会集资和企业债券发行、兑付情况,及时做好本地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对公众负债兑付的督促、协调工作,避免社会不安定情况发生。

三、各企事业单位要强化自身还债意识,千方百计筹措资金,保证按期兑付对个人的举债。企事业单位在清偿债务时,要优先清偿对个人的债务,特别是社会公众个人的债务。各企事业单位的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要负责督促,并协调好所属企事业单位社会集资和债券到期兑付工作。

四、经企业债券主管机关批准发行的债券到期不能兑付,需银行贷款或原承销金融机构垫付的,发行人(举债企业)和担保人必须主动做好银行或承销的金融机构的工作,提前办好转贷或垫款等有关手续。对符合滚动发债条件的企业,必须按照现行审批程序,报经企业债券主管机关批准;未经批准,任何企业和金融机构一律不得擅自发新债还旧债,更不得以此为由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规定进行非法集资,否则,有关责任人员要承担一切责任。

五、禁止地方政府、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向社会公众或职工进行有偿集资活动。除了民政部门按规定发行福利彩票、体育部门按规定发行体育彩票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允许的外,任何地方、部门、单位不得进行无偿摊派集资。企业进行有偿集资,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必须通过公开发行企业债券的形式进行。企业内部债券已合并到地方企业债券中统一管理,不单设券种。企业发行债券,必须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湖南省分行企业债券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向省计委申报发行计划,到当地人民银行办理发行审批手续。审批机关应严格把好企业债券发行审批关。经过批准发行企业债券的企业,应将发债资金专款专用,审批机关、企业主管部门和开户银行及审计部门要加强监督,防止债款挪作他用,到期不能兑付。

六、对于违反《 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乱集资和加强债券发行管理的通知》(国发〔1993〕24号)、《国务院 关于清理有偿集资活动坚决制止乱集资问题的通知》(国发〔1993〕62号)、《 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21号)等有关规定,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或超过批准规模发行债券以及采取各种非法形式乱集资的,到期如不能兑付公众债务,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当事人负责,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七、加强宣传,提高全民社会集资和债券风险意识。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一方面要认识到通过发行债券向社会进行集资是筹集资金的一条重要渠道,必须依法进行;另一方面也要告诫筹资人和投资人,谁举债谁偿还,债券有盈利的一面,也有风险的一面。投资人应承担债券不能如期兑付或因发行人破产及其他不可抗拒因素而不能全额兑付,或由于债券转让困难而在急需用现时不能及时变现,以及因市场利率调高原债券利率不得调高而使债券投资收益相对降低,甚至因通货膨胀而持有的债券不足以保值等风险。发行债券的企业要如实向投资者公告自己的经营状况、筹资目的及效益预测和风险等情况。承销企业债券的金融机构不得进行“本企业债券无风险”或“债券持有人不承担债券风险”的片面性、误导性宣传,防止企业债券到期不能兑付时出现信用危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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