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 印发湖北省省级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
印发湖北省省级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鄂政发〔1996〕14号1996年1月30日)
现将《湖北省省级会议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省级会议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转变机关作风,切实加强省级会议费管理,进一步控制和精减会议,节约会议费开支,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议的分类
一类会议:省党代会,省人代会、省政协全委会、省委省政府召开的全省劳模表彰会。
二类会议:省委全会、省人大常委会议、省政府全会、政协常委会议、省纪委全会、地市州委书记会、专员州长市长会、县委书记会、县长会、各民主党派和群众团体代表大会。
三类会议:省人大、政协专门委员会工作会、省直党政群机关召开的工作会议及专业性会议。
第三条 会议的时间及规模
(一)会议天数。一类会议一般不超过10天;二类会议不超过5天;三类会议不超过3天。
(二)参加会议代表。一、二类会议以实有代表为准;三类会议原则上只开到地市州,代表人数应控制在50人以内;经省委、省政府批准,需开到县(市)的会议,代表人数应控制在150人以内。
(三)严格控制工作人员及司机。一、二类会议工作人员及司机控制在代表人数的20%以内;三类会议工作人员及司机控制在代表人数的10%以内。会议代表除副专员(市长、州长)以上人员可自带车辆外,其他人员不得自带车辆。
第四条 会议费的开支
(一)一、二类会议经费由省财政审核后报省政府批准。
(二)三类会议经费,各单位的工作会(包括以省委、省政府名义召开的会议),其经费由省政府每年给一次定额补助,包干使用,其他会议在单位经费中开支。
(三)会议费开支标准如下(不含代表每人每天应交纳伙食费5元):
单位:元/人、天
┌─────┬─────┬──────┬───────┬───────┐
│ 项目 │ 房租费 │伙食补助费 │其他费用 │合计 │
├─────┼─────┼──────┼───────┼───────┤
│一类会议 │ 80 │ 65 │ 25 │170 │
├─────┼─────┼──────┼───────┼───────┤
│二类会议 │ 70 │ 60 │ 20 │150 │
├─────┼─────┼──────┼───────┼───────┤
│三类会议 │ 60 │ 50 │ 10 │120 │
└─────┴─────┴──────┴───────┴───────┘
会议开支标准内各项目可互相调剂,但不得突破包干开支标准总额。
(四)实行部分会议费补助到人的办法。家住会址附近的与会人员,除主持会议和必要的工作人员外,会议不安排住宿。与会人员不在会上食宿的,可适当发给补助,补助标准每人每天30元。
第五条 会议的审批
(一)召开一、二类会议由省委常委会或省长办公会审批。
(二)召开三类会议,其中部门工作会议一般一年只准召开一次,并报省委或省政府分管领导审批;直属单位的专业会议由主管部门审批。
第六条 会议地点的确定
省级各类会议,除现场会外,一般不得到地市州县召开;本单位有招待所的,会议要在本单位招待所召开,本单位招待所接待不了的,可在东湖宾馆、洪山宾馆、湖北饭店、珞珈山宾馆、珞珈山饭店等指定接待单位召开;不得在涉外、旅游及其他高档豪华宾馆、饭店召开。
第七条 严肃会议财经纪律
(一)会议期间不准用公款组织游览和与会议无关的参观活动,不得铺张浪费、大吃大喝。
(二)各单位召开会议的费用,除了专业的订货、配件、物资分配、产品验收、鉴定、评比会以外,一律由召开单位支付,不得让参加会议的人回本单位报销,更不得将支出转嫁给所属基层单位。
(三)接待单位必须严格执行统一的客房收费标准和伙食等开支标准,不得随意或变相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并应坚持原则,抵制举办会议单位的违纪要求,否则取消接会资格。
第八条 严格会议费报销制度
各单位按规定召开的各类会议必须在会议结束后15日以内进行结帐。会议接待单位应据实出具会议伙食费、住宅费、场租等分项开支发票,并注明会议名称、时间、天数和人数等,主持会议单位还必须提供会议代表及工作人员名册。做到会前有批准预算,会后有专项决算。财政部门对违反规定的开支和超过预算的支出,要通过审查予以剔除,一律不予核销。
第九条 本办法自1996年元月1日开始执行。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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