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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体改委 《关于放开放活国有小型企业的实施意见》
  • 【发布单位】80202
  • 【发布文号】津政办发[1996]34号
  • 【发布日期】1996-05-17
  • 【生效日期】1996-05-1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体改委 《关于放开放活国有小型企业的实施意见》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体改委
《关于放开放活国有小型企业的实施意见》

(津政办发〔1996〕34号一九九六年五月十七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体改委《关于放开放活国有小型企业的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
关于放开放活国有小型企业的实施意见
(一九九六年四月四日)

为加大我市国有小型企业改革的力度,促进企业扭亏增盈,现就我市放开放活国有小型企业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放开放活国有小型企业的原则
(一)围绕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特征,建立起激励和约束相结合的企业经营机制。
(二)注重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增强企业的盈利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坚持经济效益优先。
(三)国有小型企业改革要同调整经济结构结合起来,根据国家和我市的产业政策,通过产权的流动和重组,优化国有资本结构。
(四)处理好改革同管理的关系,加强对企业运营的正常监督和管理,促进企业建立科学的管理体系。
(五)各项配套改革同步推进。要把小型企业的改革同完善职工社会保险、转换政府机构职能、建立国有资产管理运营体系等结合起来,配套推进,同步展开。

二、采取多种形式放开放活国有小型企业
(一)股份合作制。原企业职工和其他法人按照资产评估确认价,出资购买全部或部分国有资产,企业性质相应改为股份合作制,具体操作遵照《天津市城镇企业股份合作制试行办法》(津政发〔1995〕37号)执行。
(二)改组联合。选择生产名、特、优产品并有长远发展优势的国有小型企业,按照现代企业制度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要求,进行公司制改革,通过吸收社会法人股、兼并、收购、合资、控股等形式发展壮大国有小型企业。
(三)划转产权,资产重组。对那些与国有大企业生产关联度较大、配套性强、自身又难以生存发展的国有小企业,整体划转归入大型企业集团或国有大中型企业,实行资产经营一体化。
(四)企业兼并,产权转让。对亏损企业或负债率较高的微利企业,努力寻求由优势企业兼并的方式。可采取收购兼并、承担债务兼并等多种方式。
(五)资产租赁经营。鼓励产品有市场、经济效益呈增长趋势、但暂不具备改组为股份合作制条件的国有小型企业,实行资产租赁经营。具体操作遵照《天津市工业系统国有小型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租赁经营实施办法》(津经体改〔1994〕1号)施行。
(六)国有民营。对具备条件的国有小型商业企业在国有资产所有权、企业隶属关系和职工身份不变的前提下,实行国有民营。具体操作遵照《天津市国有小型商业企业实行国有民营暂行规定》(津商委〔1994〕182号)施行。对那些具备股份合作制条件的国有民营企业,在合同期满后,可转为股份合作制。
(七)委托经营。企业的投资主体或主管部门通过契约形式,可将国有小型企业法人财产交由经营管理能力强并能承担相应经济责任的法人或自然人有偿经营。委托经营必须坚持互惠互利和被委托经营的企业资产保值增值的原则,委托方和被委托方应订立书面合同,并经过法律公证。
(八)分块搞活。对整体难于搞活,局部还有优势的国有小型企业,可以在合理承担相应债务的前提下,将企业部分资产与母体分离,组建成新的法人实体,逐步解决原企业遗留的问题。
(九)拍卖出售。根据发展需要,可将国有小型企业整体或部分资产拍卖出售。国有小型企业出售要以评估后净资产为报价,或以资产评估价值为基数并结合解决企业人员安置等因素定出最低报价。出售国有企业资产必须坚持公开原则,有条件的可以实行市场竞价,并要对出售国有资产的收入实施专项管理,用于对国有经济的再投入。
(十)破产淘汰。对经营管理不善,造成长期亏损、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企业依法宣告破产。

三、实施扶持政策,减轻国有小型企业负担
(一)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改组为股份合作制或有限责任公司的企业,可享受《关于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中若干问题的意见》(津体改委发〔1995〕30号)有关政策。改组为股份合作制或有限责任公司的企业符合条件的,当年实际上缴所得税收入的15%的部分,按国家股占全部股份比例,由财政部门返还企业,作为扩大国家股的专项资金。
(二)国有小型企业改组为股份合作制,凡由本企业职工个人或其他法人出资并按照资产评估价值购买国有资产的,从评估后的国有净资产中冲减或由出售方支付以下费用:(1)改组前企业负担的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费和医疗费;(2)改组前编外的长病假职工和按规定内退职工的安置费;(3)精减困难老职工的生活困难补助费;(4)原欠交的各项社会统筹费。
(三)对国有小型企业兼并亏损企业并全部接收被兼并企业职工的,从批准之日起,根据被兼并企业职工情况或亏损情况,1至5年内加大所得税返还比率,用于转增国家资本金。
(四)一次性购买全部国有资产并改组为股份合作制的企业,以及1995年底以前连续二年以上亏损、1995年或1996年走出困境扭亏为盈的老困难企业,三年内加大所得税返还的比率,用于转增国家资本金。
(五)优势国有企业兼并困难国有小型工业生产企业,对被兼并企业目前尚未归还的部分贷款本息,按《关于鼓励和支持18个试点城市优势国有企业兼并困难国有工业生产企业后有关银行贷款及利息处理问题的通知》(银发〔1995〕130号)执行。兼并非工业企业的,按《关于停产整顿、被兼并、解散和破产企业贷款停减缓利息处理问题的通知》(银发〔1993〕113号)文件执行。
(六)被兼并企业符合市经委、市劳动局《关于下发工业企业停产整顿审批条件及验收标准的通知》(津经调〔1995〕7号)规定的,可享受停产整顿政策。
(七)国有小型企业被兼并后,对于接近退休年龄并转岗有困难的职工,经职工本人同意劳动部门批准,可提前5年退休。
(八)对企业整体处于困境,但某些产品、车间或部门仍有效益的,金融部门可试行封闭贷款。
(九)国有小型企业改组为股份合作制或国有小型企业之间实行兼并的,企业经营者的收入可试行年薪制。
(十)国有小型企业实行转制改组,凡涉及土地使用制度有关问题,遵照《天津市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方案》(津政发〔1995〕60号)规定执行。

四、加强组织领导
(一)各系统和市有关综合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放开放活国有小型企业必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把它当作一项重要任务来抓。放开放活国有小企业,不等于撒手不管,政府还要依法监督,维护国有资本的权益,并坚持公有制占主体的原则。
(二)各系统可结合自身实际,制订贯彻意见和具体办法以及国有小型企业改革的总体规划,抓住机遇,加强领导,积极推进。
(三)有关综合部门要从搞活天津市国有经济的大局出发,结合自身职能,制订本部门扶持放开放活国有小型企业的具体措施和政策,促进国有小型企业改革的逐步深入。
(四)对于改革中的成功经验和重大问题,各系统要及时向市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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