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现代 企业制度试点若干政策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现代
企业制度试点若干政策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陕政发[1996]38号一九九六年五月十七日)
《关于现代企业制度试点若干政策的暂行规定》已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现代企业制度试点若干政策的暂行规定
目前,我省现代企业制度试点工作正在积极有序地推进,第一批试点企业已经进入实施阶段,第二批试点企业也已开始启动。从试点需要解决的问题来看,主要有:明确投资主体、调整负债结构、分流富余人员和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减轻企业历史包袱等。为解决这些问题,确保现代企业制度试点的顺利进行,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若干政策暂行规定如下:
一、明确国有资产投资主体
1、选择有条件的企业组建集团,由省政府授权集团母公司经营管理国有资产。经授权的企业集团母公司具有代表国家行使国有资产投资主体职能的资格。
2、对不具备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条件的企业,暂由各试点企业主管部门作为国有资产投资主体,代表国家行使出资者的职能。
二、调整企业资产负债结构
3、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将部分企业“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意见的通知》(国发[1995]20号)精神,省级各有关部门要优先安排试点企业的“拨改贷”转为“贷改投”。属于中央额度的“拨改贷”,由省政府有关部门组织企业向国务院有关部门申报;属于省级的“拨改贷”,由省计委、省财政厅、省经贸委制定实施办法,原则上试点企业的“拨改贷”应一次性全部转为“贷改投”。
4、根据国务院国发[1995]20号文件精神,企业向省、地(市)、县(市、区)各级财政和有关部门的借款(不包括投资公司资金),可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同级财政和有关部门批准,在拥有产权及其收益的前提下,可部分或全部转为对企业的投资。
5、1994年税制改革前,企业所欠能源交通建设基金、预算调节基金和利润,在省级权限范围内,由财政、税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提出解决办法。或者分期分批予以豁免,或者转为国家资本金。
6、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经贸委《关于1996年国有企业改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发[1996]11号)精神,对经济效益好的企业兼并连续3年亏损并且贷款逾期2年以上、贷款本息确实无法归还的国有工业企业,经银行审核同意,可免收被兼交企业原欠银行贷款利息,对被兼并企业的原贷款本金可实行停息挂帐。
7、企业间的债权债务,经双方协商同意,可采取债权换股权的形式,转为债务企业的内部股份。
8、对债务负担重、经济效益差的企业,可划出主体部分资产(或主要车间)进行公司制改组,允许保留原企业法人资格,并持有改组部分的国有股权,债务从国有法人股的红利中逐步归还。
9、对清产核资中清理出来的企业潜亏,属于因客观原因造成的企业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和专项资产损失,和由于政策性因素及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企业贷款损失,可按照有关规定,分别经国有资产、财政、银行等部门审批后,采取冲减企业公积金、资本金,冲销银行呆帐准备金,贷款余额挂帐停息等办法予以处理。在省级权限范围内难以解决的,由相关部门按程序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
10、企业实施公司制改组,应按规定清查财产,清理债权债务,核定国有资本金。对改组为国有独资公司不进行资产重组的,经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可以清产核资核定的资本金为准,不再进行资产评估。
三、增加企业生产经营资金
11、企业要依靠自身力量,多渠道增补自有生产经营资金,严格按照财务制度规定计提折旧费。鼓励有承受能力的企业加速折旧,其增提部分可视同国有资产增值。
12、企业经过努力,生产经营资金仍然严重不足的,经批准可向境内外法人、自然人出让部分产权,在资本金保全的前提下,所获收入留企业使用。
13、依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深化企业改革搞好国有大中型企业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5]16号)精神,对改组为国有独资公司的企业,同级财政部门从1996年起,可按企业实际上缴所得税收入的15%予以返还,用于补充企业生产经营资金。
14、对改组后由国家控股的公司,可在3年内将国有股红利留给原企业,用以补充生产经营资金,同时相应增加国家资本金。
15、鼓励企业利用现有级差地租,转让和开发土地。在企业内部“退二进三”,改变土地使用用途的,免收土地改变用途的各种费用;企业进行易地改建或有闲置土地的,可由政府出让其土地使用权,不进入土地交易市场,其收入免交一切税费,并全额返还给企业使用。企业在兼并困难企业或整体接收破产企业时,根据实际情况,可将其占用的土地使用权采取变更登记的办法让渡给兼并企业。
四、减轻企业办社会负担
16、对劳动优化组合下岗的固定职工分流到社会上的,可依据企业开具的名单和有关证明到当地社会保险部门登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各地社会保险部门要予以接收,建立基本生活费保障制度,并开展再就业服务。经本人申请、企业批准自谋职业的,根据实际情况,可按其工龄由企业一次性发给适度的扶持费,并办理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手续。
17、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对为安置富余人员而兴办的企业和各企业组建的服务单位,有关部门、单位在营业场地、信贷资金等方面要予以支持。对确需资金扶持的,可对项目可行性和偿还能力进行考察确定后,经劳动部门批准,可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借给一定数量的生产自救资金,必要时运用适量资金作为企业向银行贷款的贴息。
18、根据各企业的不同情况,可划出少量国有资产,由职工持股会掌握经营,行使股东权力,在国有资本金保全的前提下,其收益全部作为补充企业养老保险基金的不足。
19、企业所办学校在分离出来之前,从1996年起,同级财政应将其上缴的教育附加费的80%返还给企业。
五、完善 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20、公司制企业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的高级管理人员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和公司章程,依法产生。随着现代企业制度的逐步建立,要积极推进企业人事制度改革,探索建立责权明确的权力机构、决策机构、监督机构和执行机构等科学的企业领导体制与组织制度。在具体工作中,可按照省委组织部、省经贸委、省人事厅《 关于加强国有企业领导班子建设的意见》(陕组通字[1996]5号)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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