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 高等教育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决定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
高等教育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决定
(1996年6月1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
为了使高等学校收取学生学费的管理办法与省人大常委会1993年9月16日通过的《关于修改〈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第二条的决定》的规定相一致,进一步加强对高等学校收取学生学费的管理,制止乱收费行为,保障高等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定:将《广东省高等教育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高等学校收取学生的学费,用于发展本校的教育事业,收取标准由学校提出,经省高等教育行政部门核定,报省物价、财政主管部门备案”,修改为“高等学校收取学生的学费,用于发展本校的教育事业,收费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1996年6月18日公布)
本决定自1996年10月1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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