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决定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决定
(一九九六年六月二十一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 行政处罚法》),将于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这是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之后制定的又一部行政方面的基本法律。《 行政处罚法》的颁布施行,是我国行政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也是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一个重要步骤。它对于规范行政处罚行为,推动依法行政,改进行政管理,加强廉政建设,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都将起到重要作用。根据地方组织法关于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要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遵守和执行的规定,为了使《 行政处罚法》在本市得到全面、准确的施行,特作如下决定: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一、认真学习和宣传《 行政处罚法》。 行政处罚是国家法律责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手段之一。本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 行政处罚法》,充分认识依法行政的重要性和制定这部基本法律的必要性,掌握其立法宗旨和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增强法制观念。各级人民政府要抓紧对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使他们熟悉和掌握《 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提高行政执法水平。行政执法人员和司法人员要努力提高自身法律素质,牢固树立忠实于法律的信念,严格执法,维护法律的尊严。学习和宣传《 行政处罚法》是全社会的共同任务,各级国家机关和各新闻单位,要采用各种形式广泛宣传这部基本法律,并作为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第三个五年规划的一项重要内容。
二、抓紧清理、修订本市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 行政处罚法》颁布后,本市部分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中有关行政处罚的条款,需要进行修订。为此,市人大常委会和市人民政府要按照法定权限抓紧清理法规和规章,并在清理的基础上依照《 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有时进行修订。同时,要对照其他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凡有抵触的,一并予以清理、修订或者废止。原起草法规、规章的部门或者单位,要结合法规、规章的实施情况,积极提出清理、修订意见。清理、修订工作要确保在1997年12月31日前完成。规章清理后,对其中确实需要由地方性法规加以规范的,要抓紧总结经验,按照法定程序制定地方性法规。在《 行政处罚法》施行之后、修订工作完成之前,现行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设定的行政处罚仍然有效,但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实施处罚的程序等,必须认真执行,自《 行政处罚法》施行之日起,其他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行政处罚一律无效。
为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在《 行政处罚法》施行以前制定本市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凡涉及行政处罚的,应当遵循《 行政处罚法》的各项原则和规定,在《 行政处罚法》施行之后制定的,不得与之抵触。
三、切实做好《 行政处罚法》施行的有关工作。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要根据《 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抓紧清理行政执法机构,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实施行政处罚主体资格制度。行政处罚原则上只能由行政机关实施,行政机关以外的组织未经法律、法规授权,不得行使行政处罚权,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明确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事业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要在抓紧试行听证制度、调查取证与处罚决定分开制度、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的同时,认真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试点工作,把实施《 行政处罚法》的各项准备工作真正落到实处。同时,还要积极探索有利于提高行政执法权威和效率的行政执法体制。
四、加强检查监督。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加强行政监督,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及时纠正违法设定和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法院和检察院要积极行使审判职能和法律监督职能,保障《 行政处罚法》的施行。市人大常委会将对市人民政府有关实施《 行政处罚法》准备工作的情况进行检查,并在今后把该项法律的实施情况列为常委会执法检查的一项重要内容。各区县人大常委会也要加强对《 行政处罚法》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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