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我省高新技术 产业开发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 和发展若干规定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我省高新技术
产业开发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
和发展若干规定的通知
(晋政发〔1996〕85号一九九六年六月二十八月)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
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快我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和发展的若干规定》印发,请各有关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进一步加快我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
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和发展的若干规定
我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简称高新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上统称开发区)建设五年来,在省委、省政府和各地、市的领导及各有关部门的支持下,多数开发区基本完成了创始建基阶段的任务,进入了成长见效阶段,显示出良好的发展前景。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四届五中全会和省委七届二次全会精神,抓住世纪之交的难得机遇,动员全省各级各部门共同关心和支持开发区的建设和发展,形成“特区特管、特事特办”的氛围,充分发挥其在全省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中的先导作用,特制订以下规定:
一、管理体制
(一)各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是所在地区行署、市政府的派出机构,代表行署、政府行使地市一级综合经济及部分行政管理权限,对开发区实行统一领导、统一规划、统一管理。
(二)开发区所在的乡(镇)、村、街道,条件成熟的可成建制划归开发区并建立一级基层政权组织,管理辖区内的社会事务,向地市直接申报办理区内有关事宜。
(三)开发区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根据实际需要自主设置若干内部办事机构,不要求上下对口,不能复制旧体制。其中税务、工商是地市相应职能部门的派出机构。
(四)省级以上开发区管委会的正职领导,原则上按副地市级配备,也可由地市专员、市长或副市长、副专员兼任。开发区管辖的基层政权组织的正职,原则上按副县级配备。
(五)管委会实行主任负责制。管委会下设的各职能机构实行目标责任管理,对管委会负责。管委会各部门工作人员实行聘任、聘用制。
(六)调整充实省开发区建设协调组及其办公室,组长由省对外开放领导组组长兼任,办公室与省对外开放领导组办公室实行一个机构、两个职能,以加强对全省开发区的宏观管理及指导。省科委是高新区的归口管理单位,对高新区的工作实行指导和监督。
二、开发区管委会的职责权限
(一)由开发区管委会依据省、地市政府批准的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审批区内的各类建设项目,审批各类建设工程的规划、设计(包括环保设计),管理施工和工程验收事务。颁发地市统一编号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等证书,并报地市城建规划部门备案。
(二)开发区建立一级财政、一级金库,在地市财政中单列,实行独立的财政预、决算体制。各地市可按其开发区实际,对区内各项税收、行政性规费等预算内、外收入,在保证上交中央财政的部分及有特殊规定的外,地方财政收入实行核定基数、定额上交,超基数全留或收入全留的办法,以1995年为基数,一定五年不变,全部返还开发区,用于开发区建设。
(三)开发区管委会按批准的总体规划对起步区内的土地依法实行分批统征并负责办理区内的土地划拨、土地使用权出租,实施对土地利用的监督检查。代表地市政府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租、转让、抵押登记手续,并报地市土地管理部门备案。代表地市政府发放地市统一编号的《国有土地使用证》。
开发区管委会管理规划区域内房地产开发和房屋产权、产籍以及房地产市场,直接办理房地产交易、出租、转让、抵押、变更登记手续,颁发地市统一编号的《房屋产权证》、《商品房预售证》等证书。
(四)按地市级权限审批开发区规划区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和三资企业项目,下达基建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的年度计划,核发投资许可证。凡符合国家、省产业政策,能自行平衡资金、原材料,出口产品不涉及许可证及配额的基建项目、技改项目、三资企业,均由开发区管委会审批立项,报同级有关部门备案。超越权限上报审批。
(五)在开发区设立的企业(含三资企业),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外,由开发区自行审批。开发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办理各类企业的登记注册手续,并发放营业执照,进行年度检查。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手续,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委托开发区工商局办理,省统一编号。负责区内企业的市场、商标、广告管理,审批广告经营性业务,核发广告经营许可证。
开发区内设立的国税和地税分局负责开发区内注册登记的所有内、外资企业的税收征管。
(六)负责开发区注册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申报、对外经济合作与交流人员出国(境)审核、人才引进、人才交流、劳动工资、劳动力市场等管理工作。
(七)开发区所在的地市政府对区内发生的经济、刑事、民事等案件应指定明确的管辖地。
(八)高新区管委会在省高新技术认定委员会的指导下,负责入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初审及年检工作。
三、有关政策
(一)凡国家规定赋予高新技术开发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以及高新技术企业和“三资企业”的一切优惠政策,都要不折不扣地执行。
(二)开发区对符合产业发展规划的新办企业,投资于开发区的电力、通讯、邮政、公用事业、交通和其它设施的新办企业以及在开发区从事商业、餐饮、旅游、宾馆、服务,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第三产业,可实行所得税部分返还,具体办法由开发区管委会自定。
(三)高新区内投资建设规模较大的高新技术项目,在批准的还贷期内,企业上交的所得税和属地方收入的增值税,由高新区财政部分或全部返还给企业,专项用于项目还贷。
(四)高新区企业用于高新技术开发和高新技术产品生产的仪器、设备,经高新区管委会批准,可实行快速折旧,折旧期为5--8年。
(五)鼓励各商业银行在开发区设立分支机构,允许在开发区内建立非银行金融机构,为开发区融通建设资金。在依法报批时主管部门应积极指导,工作上给予支持。
(六)省、地市政府根据条件应从财政拿出部分资金专项用于启动高新技术项目开发和高新技术产业项目贷款的贴息、垫息。
(七)各专业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对开发区基础设施建设资金、企业流动资金需求,优先予以筹措解决。省有关部门应积极向国家争取申请发行一定规模的开发区建设债券。
(八)开发区的企业要努力提高经营的外向度,经开发区审查同意,直接向省经贸主管部门申请进出口自营权,省经贸主管部门要积极向国家主管部门申报。
(九)开发区所在地市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应根据国家、省关于开发区的政策和自己的实际,制定招商引资和对入区企业的具体优惠政策。对高新技术企业和技术含量高的项目要给予更加优惠的政策,并为开发区创造良好的内、外部环境。
(十)入区企业要按照“产权清晰、责权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运行。管委会要为企业形成研究、开发、生产、经营一体化,提供优质的服务,提高企业在国内外市场的竞争能力。
各级政府应切实加强对开发区的领导,各部门应积极支持开发区的工作。开发区要认真编制或修定发展规划,报所在地市政府批准并纳入所在地市总体规划之中;要注重领导班子建设和自身素质提高;要十分注重培养和引进跨世纪的复合型人才。
本规定适用于国家级和省级开发区,由省开发区办公室负责解释。
本规定自下达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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