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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
  • 【发布单位】80202
  • 【发布文号】津政发[1996]35号
  • 【发布日期】1996-07-31
  • 【生效日期】1996-07-3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

(1996年7月31日津政发〔1996〕3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 行政处罚法)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为了保证 行政处罚法全面、正确地实施,根据《 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国发〔1996〕13号)精神,现作如下通知:

一、进一步提高对实施 行政处罚法重要意义的认识
行政处罚法的颁布实施,是行政机关坚持依法行政迈出的重要一步,对改革政府机构、转变政府职能、加强政府法制建设,将产生深远的影响。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所属各部门,要组织各级领导干部和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人员认真学习 行政处罚法。同时,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组织好对各级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通过学习和培训,要掌握 行政处罚法的立法宗旨、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自觉依法规范行政行为,努力为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同时要做好宣传工作,各新闻单位要给予支持和配合,利用各种宣传工具和阵地,采取生动有效的形式,向人民群众宣传 行政处罚法,使群众更好地监督行政执法工作,有效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二、认真做好政府规章的清理、修订工作
根据 行政处罚法关于行政处罚设定权的规定,要对1980年以来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和设有行政处罚条款的规章性文件,以及市属各委、局和区、县人民政府制定的设有行政处罚的规范性文件和行政措施进行清理。
(一)清理工作要分类进行:一是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不需要修订的;二是有地方性法规依据,按照 行政处罚法的规定需要修订的;三是没有法律、法规依据,需要修订或废止的;四是没有规章以上文件作依据,由市属委、局和区、县人民政府自己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和行政措施,需要修订或废止的。
(二)清理、修订工作要坚持谁起草、谁负责的原则,制定、修订、废止三项工作协调进行。市属各委、局和区、县人民政府要在清理的基础上分别提出处理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汇总。其中属于需要对规章进行修订的,分批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属于需要将规章制定为地方性法规的,按立法程序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属于市属委、局和区、县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需要制定为规章或地方性法规的,按立法程序办理。除此之外,凡与 行政处罚法相抵触的一律废止。
(三)清理工作于今年12月底以前完成,制定、修订工作于1997年12月31日以前完成。
(四)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要成立规章清理小组,小组成员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和有关委、局组成,具体负责清理、修订工作和业务指导。市属各委、局和区、县人民政府都应确定专人抓好这项工作,保证按期完成。

三、依法清理行政执法机构
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必须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或者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委托的事业组织,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根据上述规定,市人民政府要求:
(一)凡是行政机关内设机构以自己名义实施行政处罚的,要在今年10月1日以前纠正,改为以行政机关的名义实施处罚;实施行政处罚的执法组织没有法律、法规授权的,应当在今年10月1日前纠正,确实需要的,可通过立法程序由地方性法规授权;凡是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作依据,行政机关自行委托某些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在今年10月1日前,有关行政机关应当收回其行政处罚权,其中确有必要委托处罚的,可通过立法程序由地方性法规或规章规定,但不得委托给个人实施处罚;凡是聘用合同工、临时工从事行政处罚的,要在今年10月1日以前停止其实施行政处罚,但可以在行政机关的领导下,协助行政执法人员参与一定的行政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二)清理实施行政处罚主体的工作要结合清理规范性文件一并进行。市属各委、局和区、县人民政府要对现有的行政执法机构或组织进行清理,逐个登记,在清理的基础上按照上述要求,提出处理意见,经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确认并公布。其中执法组织需要用地方性法规授权或用政府规章规定委托的,分别提请市人大常委会或市人民政府决定。对于在机构改革中行政机关被改为企业性公司的,其原有的行政处罚职能应转交给有关部门行使,确实需要的,可通过立法程序,由地方性法规授权确认。同时,为了解决有些行政执法部门之间职能交叉的问题,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将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我市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试点方案,经市人民政府审定后报请国务院决定。

四、切实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
建立一支高效、廉洁的行政执法队伍是贯彻实施 行政处罚法的关键。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各部门都要在清理行政执法机构的基础上,切实抓好行政执法队伍建设。要重点抓好对执法人员的党性教育、为人民服务宗旨教育、法制教育和依法行政教育。各部门、各单位要在核定执法人员资格的基础上,在今年10月1日以前,对行政执法人员普遍进行一次 行政处罚法的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执法。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要结合对执法人员资格认定和上岗前的法律培训,重新核发行政执法证件,并切实加强对执法证件和着装的管理。对于执法队伍中个别素质不高、以权谋私、滥施处罚、贪赃枉法的人员,必须坚决调离行政执法部门,直至依法追究其行政法律责任。

五、建立和完善行政处罚的各项制度
(一)听证制度。要按照 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从今年10月1日起实行听证制度。本着处罚机构与听证机构分离、听证机构相对超脱的原则,我市的听证工作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部门的法制机构主持。听证范围,要严格依据 行政处罚法限定的范围进行,各执法部门不能随意扩大。对于较大数额罚款的界定,除海关、商检、卫生检疫、动植物检疫及公安、国税等行政执法部门由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外,其他执法部门可按照常年罚款案件的10%至20%的比例,提出申请听证的具体数额,经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综合平衡后,报市人民政府决定。听证程序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二)调查取证与决定处罚分开制度。这个制度也将从今年10月1日起实行。各行政执法部门应按照这一制度的要求,建立健全调查取证机构和决定处罚机构,理顺执法关系,完善内部制约机制。各级政府法制机构要协助行政首长做好对行政处罚决定的审查、把关工作,切实保证办案质量。
(三)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按照行政处罚法规定,决定罚款的执法机关,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自行收缴罚款,财政部门也不得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为此,国务院正在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待办法出台后,我市即遵照执行。对过去行政执法经费主要来自罚款的行政执法机关,在实行上述制度后,其所需行政执法经费,各级财政部门应做出相应安排,并进一步理顺行政执法经费渠道,切实改变行政处罚与行政执法机关及执法人员利益直接挂钩的作法。
(四)规章发布制度。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依据。为切实做好这项工作,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提出具体实施方案,并负责全市的法规、政府规章的发布工作。各有关部门、单位要给予支持和配合。

六、严格执行行政处罚程序
各级行政执法部门都要依据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和听证程序,完善本部门的行政处罚程序,制作规范的处罚文书,并从今年10月1日起执行。行政处罚要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七、加强对行政处罚的监督
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要按照 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和国务院通知的要求,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加强对行政处罚工作的监督检查,并作为政府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切实抓好,抓出成效。检查的重点是:行政处罚权的设定、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资格、当场处罚、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等制度的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要进一步做好有关行政处罚制度的制订和完善工作,并监督实施。各级人民政府及政府各部门的法制机构要按照本级政府或者本部门的统一部署,具体组织、承担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工作。

八、以贯彻实施 行政处罚法为契机,全面推进政府法制工作
贯彻实施 行政处罚法,对政府法制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贯彻实施 行政处罚法的重要性和加强政府法制建设的紧迫性,切实加强对政府法制工作的领导,把加强政府法制建设提到政府工作的重要位置,列入重要议程。为适应实施 行政处罚法的需要,有关部门应尽快建立健全法制工作机构,或确定专门部门从事法制工作,并应选择熟悉这方面工作、又有较强事业心的人从事这项工作,为法制机构开展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各部门的法制机构,要以贯彻实施 行政处罚法为契机,认真履行职责,为本级政府或者本部门的行政领导当好参谋和助手,为推进以法治市,促进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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