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
(第72号)
《内蒙古自治区资源税实施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1996年第十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 乌力吉
一九九六年八月五日
内蒙古自治区资源税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内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本实施办法所附《内蒙古自治区资源税部分税目税额表》缴纳资源税:
(一)砂石、芒硝、麦饭石、叶腊石、珍珠岩、砖瓦粘土、页岩、硅藻土、浮石、白垩、工业用石榴石;
(二)银铅矿、铜锡矿、银矿。
第三条 开采其他矿产资源的,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缴纳资源税。
开采铁矿石、岩金矿、砂金矿、铅锌矿、铜矿、锡矿、钼矿、钨矿、石棉矿的单位和个人,《几个主要品种的矿山资源等级表》中未列举纳税人名称的,按照本实施办法所附《内蒙古自治区资源税部分税目税额表》缴纳资源税。
第四条 资源税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第五条 本实施办法具体应用的问题,由自治区地方税务机关负责解释。
第六条 本实施办法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1994年7月1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的《关于资源税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内政发[1994]93号)同时废止。
内蒙古自治区资源税部分税目税额表
金额单位:元
┌───────────────┬────┬───────┐
│ 税 目 │ 税 额 │ 课税数量单位 │
├───────────────┼────┼───────┤
│一、 其他非金属矿原矿 │ │ │
│ 1.砂石 │ 0.5 │ 立方米 │
│ 2.芒硝 │ 2.00 │ 吨 │
│ 3.麦饭石 │ 1.00 │ 吨 │
│ 4.叶腊石 │ 3.00 │ 吨 │
│ 5.珍珠岩 │ 0.70 │ 吨 │
│ 6.砖瓦粘土 │ 1.00 │ 立方米 │
│ 7.页岩 │ 1.00 │ 吨 │
│ 8.硅藻土 │ 2.00 │ 吨 │
│ 9.浮石 │ 1.00 │ 立方米 │
│ 10.白垩 │ 1.00 │ 吨 │
│ 11.工业用石榴石 │ 2.00 │ 吨 │
├───────────────┼────┼───────┤
│二、其他有色金属矿原矿 │ │ │
│ 1.银铅矿 │ 1.00 │ 吨 │
│ 2.铜锡矿 │ 1.00 │ 吨 │
│ 3.银矿 │ 3.00 │ 吨 │
│三、矿山资源等级表未列入举纳 │ │ │
│ 税人名称的 │ │ │
│ 1.铁矿石 │ 14.00 │ 吨 │
│ 2.岩金矿 │ 1.30 │ 吨 │
│ 3.砂金矿 │ 1.20 │50立方米挖出量│
│ 4.铅锌矿 │ 2.00 │ 吨 │
│ 5.铜矿 │ 1.20 │ 吨 │
│ 6.锡矿 │ 0.60 │ 吨 │
│ 7.钼矿 │ 0.40 │ 吨 │
│ 8.钨矿 │ 0.40 │ 吨 │
│ 9.石棉矿 │ 1.10 │ 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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