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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展乡镇企业 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 【发布单位】80602
  • 【发布文号】辽政发[1996]30号
  • 【发布日期】1996-08-15
  • 【生效日期】1996-08-1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展乡镇企业 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展乡镇企业
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辽政发[1996]30号一九九六年八月十五日)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扶持乡镇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促进我省乡镇企业持续、高效、快速、健康发展,现就发展乡镇企业的若干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1、要以“三个有利于”为标准,加大产权制度改革力度,大力推进股份合作制、股份制和企业资产出售、出租等多种形式改革,积极开展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试点。合理界定企业产权,盘活存量,吸引增量,保证集体资产保值增值。促进政企分开,真正体现乡镇企业的法人地位,使企业成为市场主体,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路子。

2、被划定为国家大中型的乡镇企业,要与国有大中型企业一视同仁。“九五”期间,由省乡镇企业管理局每年在划定为国家大中型的乡镇企业中优选一批项目,纳入省老工业基地技改专项基金计划。重点扶持较大技术改造项目和具有牵动作用的相关产业、产品的开发,推动我省新的支柱产业的形成。具体办法由省乡镇企业管理局和省经贸委共同制定。

3、“九五”期间省扶持乡镇企业外向型贸工农基地专项贷款每年增加到5000万元,省财政贴息增加到200万元,市、县财政贴息增加到200万元。省乡镇企业管理局要积极组织乡镇企业申报进出口经营权工作。鼓励乡镇企业组建和加入跨地区、跨所有制的外向型企业集团及到国外经商办企业。

4、从1996年开始,省乡镇企业发展资金增加到1000万元,具体管理办法由省乡镇企业管理局和省财政厅共同制定。要把乡镇企业管理费的大部分作为乡镇企业发展资金。各市、县政府也要建立和适当增加乡镇企业发展资金。

5、省镁资源保护办公室收取的镁资源保护费,每年拿出一部分用于乡村菱镁生产企业的产品延伸加工项目投入。具体项目由省乡镇企业管理局初审提出,并由省经贸委会同省乡镇企业管理局、省镁资源保护办公室共同审定。

6、金融部门要按照乡镇企业在全省经济总量中的比重,逐年增加乡镇企业贷款的规模。各专业银行应打破行际界限向乡镇企业贷款。允许乡镇企业通过集资、合资等形式筹集资金,有条件的企业可以依法向社会发行股票和债券。允许乡镇企业将自筹资金的利息比照当地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税前列支。

7、被列入农业部和省现代企业制度试点的乡镇企业,可享受下列优惠政策:在资产重组和优化配置中变卖闲置资产所得,凡用于企业技术进步的,经县(市、区)政府批准,各种地方税收实行先征后返;企业当年上缴所得税后由财政返还比例不低于15%作为国家扶持企业的资本金;经省级认定具有国内先进水平的新产品,从投产之日起,2年内将其新增属地方分成的增值税的50%返还给企业。

8、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向乡镇企业转让科技成果的转让收入免征所得税,并可从成果转让投入生产后3年的实现利润中提取5%至10%,用于奖励成果持有者。

9、企业技术开发经费原则上不应低于销售额的1%,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成本。乡镇企业可根据效益情况,以不亏损为原则,加速固定资产折旧,适当提高折旧率。

10、国有大中型企业与乡镇企业联合,其闲置资产转移到乡镇企业的,经县(市、区)政府批准,各种地方税收实行先征后返。

11、贫困县(指1995年国家和省确定的)和少数民族自治地区乡镇企业用银行贷款进行的技术改造项目,从投产之日起,所得税由财政部门返还给企业,用于归还银行贷款,还完为止。

12、贫困县和少数民族自治地区可享受下列优惠政策:新办乡镇企业免征所得税3年;外地到上述地区联办或投资兴办乡镇企业,5年内所得税实行先征后返。

13、对参加全国统一高考的农村考生,有志于到乡镇企业工作的,可适当降低分数线,自费学习,招入大中专院校接受学历教育,学生毕业后到乡镇企业就业。具体办法由省乡镇企业管理局、省计委、省教委等部门共同研究制定。各大专院校要以多种形式为乡镇企业培养人才;鼓励科技管理人才向乡镇企业流动;各级人才市场要主动为乡镇企业提供人才信息;对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及大专院校毕业生到乡镇企业工作的,应在工资福利、住房、户口、职称、社会保险等方面,给予妥善安排。

14、减轻乡镇企业收费负担,省物价、财政、审计、乡镇企业主管部门要对乡镇企业的各种收费进行清理整顿,明确对乡镇企业收费的项目和标准,下发至企业,并负责监督实施。

15、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是乡镇企业集体资产的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集体资产的管理,要搞好资产评估及清产核资的组织指导工作,防止集体资产流失,防止个别人以改革为名,化公为私,侵吞集体资产。乡村两级集体企业在产权制度改革中,实行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及租赁等方式的,仍属乡镇企业,原行政主管部门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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