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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在深外商 投资企业和在深外籍人员逐步实行国民待遇的通知
  • 【发布单位】81908
  • 【发布文号】深府[1996]228号
  • 【发布日期】1996-08-15
  • 【生效日期】1997-01-0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在深外商 投资企业和在深外籍人员逐步实行国民待遇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在深外商
投资企业和在深外籍人员逐步实行国民待遇的通知

(1996年8月15日深府〔1996〕228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有关单位,驻深局以上单位:
实行国民待遇,是国际经济活动中一项通行的惯例。为进一步加快改革开放步伐,改善投资环境,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我市将对在深外商投资企业和在深外籍人员逐步实行国民待遇。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度放开外商投资企业自产产品内销市场
(一)新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凡生产国家非配额、许可证限制产品的,内外销比例由企业自定,市外资办、市工商局在其立项、注册时予以核准;生产国家限制产品的,内销比例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市有关部门积极协助企业做好申报工作。
(二)鉴于国家已对加工贸易实行银行保证金制度,外商投资企业生产国家非限制产品的,其内销计划直接在加工贸易合同中列明,由市政府加工贸易主管部门确认后,作为海关征税的依据,不再核发内销批文;生产国家限制产品的,须按国家有关规定申领进出口许可证或办理有关批准文件。
(三)经市政府认定为“先进技术型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其产品可内销100%。
(四)外商投资于我市菜篮子工程和高产、高质、高效农业开发项目,其产品可内销100%。

二、统一有关服务价格标准
(一)进出梧桐山隧道的集装箱货柜车、公共汽车、小轿车等机动车辆,不分境内外牌照,实行同一收费标准。
(二)对外商投资企业用电,统一按内资企业用电价标准收费。
(三)外籍人员(包括港、澳、台同胞,下同)、外资机构和企业在深购买、租用办公楼、商业楼、厂房和住宅等物业的管理费收费标准,均与境内业主相同。
(四)在深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出资者、在深从业的外籍人员、在深购置物业的外籍居民和在深留学的外籍学生,在市内各医院、诊所等收费标准,与境内居民相同。上述人员凭在深暂住证等有效合法证件,可以享受境内居民医疗服务价格待遇。
(五)上款所列人员凭在深暂住证等有效合法证件,到市内各旅游景点旅游,享受境内居民价格待遇。
以上各项服务价格的调整由有关部门在今年做好准备,从1997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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