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委等 单位关于加速解决教职工住房问题意见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委等
单位关于加速解决教职工住房问题意见的通知
(湘政办发〔1996〕44号)
各行政公署,自治州、市、县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
省教委、省计委、省建委、省财政厅、省国土测绘局、省房改办《关于加速解决教职工住房问题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六年九月二十八日
关于加速解决教职工住房问题的意见
省人民政府:
近几年来,特别是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2〕52号和〔1995〕18号文件下发后,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越来越重视和关心教职工住房问题,因地制宜,采取措施,增加投入,加快了教职工住房建设,使教职工住房困难得到了一定程度的缓解。但由于原来基础差,历史欠帐多,加上近十多年来离退休教职工和新教职工人数不断增加,目前全省教职工特别是城镇教职工住房困难问题仍然十分突出,已严重影响教师队伍的稳定和教育质量的提高,成为我省教育事业发展中急需解决的突出问题。根据国家有关文件和全国教职工住房建设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速解决教职工住房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进一步增强解决教职工住房问题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党的十四届五中全会通过的《 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的建议》中,再次明确了把教育摆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和“科教兴国”的战略方针,提出“振兴科技和繁荣经济,必须坚持教育为本”。振兴民族的希望在教育,振兴教育的希望在教师。能不能解决好教职工住房问题,直接影响教育优先发展战略地位的落实和教师队伍的稳定。为了加速解决教职工住房问题,从今年起在全省全面实施“广厦工程”。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解决好教职工住房问题的认识,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采取有力措施,切实搞好教职工住房建设工作。
二、明确职责,加快教职工住房建设步伐
全省教职工住房建设的总目标是:1996年底以前,基本解决城镇大、中、小学现有教职工中的无房户和人均居住面积在5平方米以下的困难户的住房问题。1997年底以前,要使城镇大、中、小学教职工家庭人均居住面积和住房成套率基本达到当地居民住房平均水平。到2000年,城镇中小学教职工家庭人均居住面积达到12平方米,成套率达到75%;省属高校和中专教职工家庭人均居住面积达到14平方米,成套率达到85%。除贫困地区可适当推迟实现上述目标的时间外,经济发达地区应力争提前实现。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教职工住房情况的实际,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根据全省的总目标,认真修订到2000年的教职工住房建设规划和分年度的住房建设计划。
教职工住房建设,要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分工建设。中央在湘高校和中专(含其事业单位,下同)教职工住房,由其主管部委和学校负责建设;省属高校、中小学教职工住房,省人民政府设立专项补助专款,由其主管部门与学校负责建设;省属中专教职工住房,由主管部门与学校负责建设;地州市所属高校和中专、中小学教职工住房,由地州市政府和其主管部门与学校负责建设;县市区乡镇所属学校职工住房,由县市区乡镇政府和教委(教育局)与学校负责建设;村办或几村联办学校教职工住房,由村或联办村负责建设。
提倡建设教师新村。鉴于目前校园面积均比较狭小的现状,今后原则上不再在校内建设教职工住房,提倡在当地政府统一规划和组织下,从有利教师工作、方便教师生活出发,在校外建设教师新村。
三、拓宽筹资渠道,加大教职工住房建设的投资力度
坚持住房制度的改革方向,改革教职工住房建设投资体制,切实改变过去单纯由国家包揽建设的做法,鼓励社会、学校和教职工个人筹资建房,逐步建立起国家、地方、学校、教职工个人共同负担建设教职工住房的投资新机制。
(一)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要按照“个人存储,单位资助,统一管理,专项使用”的原则及当地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中规定的比例,由教职工个人足额缴纳住房公积金;学校为教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按照学校隶属关系和教育经费拨款渠道,由中央财政和地方各级财政统筹安排。城镇学校按规定建立的单位住房基金,应专项用于教职工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
(二)符合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条件的学校经主管单位和房改部门批准出售公有住房的收入,全部留归售房单位使用,纳入单位住房基金,用于本单位职工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具体使用和管理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工程专款、城市教育费附加、校办产业收入和勤工俭学收入,可适当安排一定比例用于教职工住房建设。
(四)设立教职工住房建设补助专款。从1996年起,省人民政府设立教职工住房建设补助专款,各级政府也应设立一定数量的教职工住房建设补助专款,用于教职工住房建设的补助和奖励。
(五)各级政府在安排年度基建投资计划和财政预算支出时,对教职工住房建设投资应给予倾斜。
(六)鼓励厂矿企业、社会团体和海外侨胞捐资,支持教职工住房建设。
(七)农村中小学教师可按有关规定采取自建公助、公建民助、集资合作、有偿分配等方式筹措教职工住房建设资金。
四、制定优惠政策,保证“广厦工程”顺利实施
(一)城镇教职工住房建设用地,国有土地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地;征用农村集体土地,只缴纳征地费、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费以及其他附着物补偿费;免征耕地占用税、国家建设和城镇建设用地附加费、新菜地新鱼池开发建设基金,通讯设施建设基金、交通设施建设基金等,减缴基本农田造地费。国土部门应及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征地后的劳动力安排由当地政府协调解决。
(二)为解决中央和省属在长高校、中专教职工住房建设用地,由长沙市政府本着合理、节约用地的原则,按项目需要,在河东、河西行政划拨适量土地,作为在长高校、中专教师新村建设用地。在其他地、州、市的中央和省属高校、中专教职工住房建设用地,由所在地政府根据学校实际需要实行行政划拨。
(三)兴建教职工住房,按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零税率执行;免征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商业网点设施配套费、人防易地统建费、新型墙体材料发展专项基金等专项收费;减半收取水电增容费。
(四)各级政府和城建部门要将教职工住房建设纳入城镇住宅建设总体规划,在住宅小区配套建设学校时要相应建设教师住房。
(五)在各地兴建的“安居工程”住宅中,安排15-20%的住房,按成本价优先售给教职工中的无房户和住房困难户,并减免50%的交易管理费。
各单位分配、出售或出租住房时,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分配出售或出租给配偶是教师的职工。教职工从城镇直管公有住房迁出后的空房,仍交教育部门安排给教职工中的住房困难户。
(六)支持房地产企业开发建设教职工住房,房地产企业将住房以成本价出售给教职工,经各地安居工程办和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确认,可免交上述第一、第二、第三条中规定的各种税、费;投资方的投资方向调节税、亦可按零税率办理。
(七)为解决教职工住房建设资金的困难,各级房改部门在住房资金的计划使用上,应优先安排贷款,支持教职工住房建设。
五、突出重点,加强教职工住房建设管理工作
(一)建设教职工住房,一定要本着积极、量力、求实、效益的原则,坚持建新房与改造旧房相结合,集中建设与分散建设相结合,小城镇集资联建与有组织自建相结合,允许建房形式的多样化,不搞一刀切,并切实搞好教师新村的通路、通水、通电等必备配套设施的建设。要按照先解决教职工住房问题。在今、明两年内,仍以解危解困为主,不宜追求过高标准。
(二)中小学校园内的教职工住房不得出售,正在出售和准备出售校内住房的地市和学校,应立即停止;已出售了校内住房的地市和学校,应立即停止;已出售了校内住房的地市和学校,应制定相应的政策,维护好校园环境。
普通高校、普通中专出售校内公有住房和审批程序,按省教委、省财政厅、省房改办湘教计字〔1995〕31号文件执行。
(三)教职工住房建设标准,应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对在教学、科研、教育管理中做出突出贡献并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教学科研人员,其住房面积可适当高于规定标准。
(四)教职工离开教育岗位后,不得继续居住教职工住房,不再享受教师住房的优惠待遇。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转发各地各部门贯彻执行。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最新法律法规
- -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密码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颁布一周年工作情况综述-
- -互金协会发布网络小额贷款机构反洗钱行业规则-
- -中国人民银行法将大修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疫情防控北京经验升级为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十四次会议第14/12号决定对〈巴塞尔公约〉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