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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从粮食经营、 加工及生猪经营环节中提取农业技术改进费的通知
  • 【发布单位】80702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96-10-03
  • 【生效日期】1996-10-0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从粮食经营、 加工及生猪经营环节中提取农业技术改进费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从粮食经营、
加工及生猪经营环节中提取农业技术改进费的通知

(1996年10月3日吉政发〔1996〕33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农业发展基金,增加农业资金投入的有关精神,省政府决定:从1996年11月1日起,从粮食经营、加工及生猪经营环节中提取农业技术改进费,作为农业发展基金的主要资金来源。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取范围
(一)出省议价玉米、水稻(含大米)、高粱、杂粮。
(二)以粮食为原料的加工企业(不含加工供应城镇居民口粮企业)。
(三)市场自由购销的生猪(包括屠宰后上市的猪肉)。

二、提取标准
(一)出省议价粮每市斤按0.005元提取。
(二)以粮食为原料的加工企业,每加工一吨粮食收取5元。
(三)市场自由购销的生猪,每销售一头提取5元。

三、提取方法
(一)出省议价粮食。国有粮食企业,由省粮食厅调运结算中心在办理调运审批手续时一次征收,按季度上缴省财政厅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其他粮食经营企业,由省调粮办在办理调运审批手续时一次征收,并按季度上缴省财政厅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二)以粮食为原料的加工企业(不含加工供应城镇居民口粮企业),属于哪级管理,就由哪级地税部门负责征收,划归本级财政。
(三)市场自由购销的生猪,由各级畜牧部门负责征收,上缴同级财政。
上述征收农业技术改进费的有关部门,可按实际征收的金额,收取1%的手续费。

四、管理和使用
从粮食经营、加工和生猪经营环节提取农业技术改进费,是增加对农业投入的一项重大措施。这项工作,资金来源渠道多,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难度大,必须切实抓好征集、管理和使用。在征集管理方面,要抓好三项工作: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把农业技术改进费的收取和管理工作,当作一项大事来抓,纳入农发基金中统一管理,由各级农业综合开发领导小组负责具体协调和组织,研究和解决征集、管理、使用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重大问题进行决策,日常工作由各级财政部门负责。二是按照预算外资金管理。各部门提取的农发基金要定期上缴同级财政,实行统一管理,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确保这部分资金能够足额用在农业技术改进和农业综合开发项目配套上。三是建立规章制度。确保资金用好用活。为加强这项资金的管理,使其发挥更大的经济效益,必须建立相应的配套制度。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建立项目追踪反馈制度,防止和避免资金浪费和挤占挪用。要制定检查验收制度,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在使用方面,为充分发挥资金的整体效益,本着“集中使用,重点投放”的原则,合理确定使用范围。根据目前我省农业发展情况,这项资金的使用,主要用于农业技术改进和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配套等。具体投放比例,由各级政府统一确定。为逐步壮大支农财力,增加农发基金来源,在使用和投入方式上,要坚持有偿投入和无偿使用相结合。使用单位有直接经济效益的,都要实行有偿周转滚动使用,不断增强经济实力,增强农业发展的后劲。
具体实施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直有关部门研究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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