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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有资产管理局 关于加强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 【发布单位】82502
  • 【发布文号】陕政办发[1996]89号
  • 【发布日期】1996-10-03
  • 【生效日期】1996-10-0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有资产管理局 关于加强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有资产管理局
关于加强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1996年10月3日陕政办发〔1996〕89号)

省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加强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工作的意见》(陕国综〔1996〕015号)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关于加强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工作的意见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是国有资产管理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国务院192号令发布的《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印发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实施办法》(国资事发〔95〕31号)(以下简称“两个办法”)明确规定,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通过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形式,对管辖范围内占有国有资产的各类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的产权状况进行监督和管理。为了切实做好我省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真正把两个《办法》落到实处,现就加强产权登记管理问题提出以下几点意见: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1992年至1995年的产权登记实践证明,对占有国有资产的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进行产权登记,有利于保障国家所有权、落实企业法人财产权,对于明确国有资产投资、占有主体,落实经营管理责任,防止资产流失,促进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两个根本性转变”,都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各级政府、部门要充分认识产权登记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确定领导负责,指定专人在一定时限内专司其职,切实做好两个《办法》的贯彻落实工作。

二、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与一般社会经济管理工作之间具有一定的互补作用,在实践中要注意把两者有机地结合起来,积极搞好配合。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向企业核发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是企业的资信证明,也是企业产权关系清晰和国家出资明确的基本标志,应作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和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的必备件。凡是未按规定办理产权登记的企业单位,产权发生变动和需要进行资产处置时,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不予评估立项,不予办理财产划转手续;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不得受理资产评估;属于举办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的,各有关部门不予办理审批手续;企业需要申请抵押贷款或承担贷款担保时,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不予受理。各经济主管部门应根据《监管条例》的有关规定,做好本部门所属各企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组织、督促和协调工作。

三、立足改革,拓展功能。产权登记操作要与所有权界定、明晰产权、核实国家资本金、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及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等产权管理工作密切结合。必须立足和围绕深化产权制度改革,不断拓展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功能。当前要重点做好“抓大放小”过程中变动产权的登记管理工作,通过登记切实掌握国有资本的流向和流量情况。

四、狠抓基础建设,规范内部管理。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狠抓产权登记基础建设,建立健全产权登记的内部受理、审批、证书核发和产权登记信息的收集整理与分析反馈工作制度,规范操作,明确登记责任,逐步实现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制度化、规范化,为充分发挥产权登记的作用创造必要条件。

五、强化行政事业单位产权登记管理,提高资产利用效率。凡是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行政事业单位、党派和社会团体,都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及时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产权登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审查合格的行政事业单位,应及时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作为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用的国有资产享有所有权的法律凭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还应根据行政事业单位产权变动情况或其他情况办理变动产权登记或注销产权登记。

六、严格登记制度,确保登记工作顺利进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违反产权登记管理办法的企业单位和有关工作人员,在调查和核准事实的基础上,依法给予必要的处罚。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根据需要,可以将处罚决定通过新闻媒介向社会公布。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转各地市和省级有关部门。

陕西省国有资产管理局
一九九六年十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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