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治理乱收费工作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治理乱收费工作的通知
(1996年10月10日深府办〔1996〕86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有关单位,驻深局以上单位:
去年6月以来,我市治理乱收费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乱收费的势头基本得到遏制,企业、群众的收费负担有所减轻,收费监督管理工作进一步得到加强。省政府领导和省治理乱收费检查组对我市治理乱收费工作给予了充分肯定。但是,我市的乱收费问题尚未得到根本解决,各种乱收费问题还在一定范围、一定程度上存在,尤其是一些基层单位的乱收费问题仍相当严重,企业、群众时有反映。
最近,国务院下发了《 关于严格控制居民消费价格上涨的通知》,省政府召开了全省第三次治理乱收费广播电视大会,对治理乱收费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精神,结合深圳实际,现就我市开展治理乱收费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区政府和市府各部门要继续高度重视治理乱收费工作。要认真学习贯彻国家、省、市关于治理乱收费的有关文件、会议精神,进一步提高对治理乱收费工作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学习国家、省和市的收费政策法规,增强法纪观念,提高依法收费的自觉性。各区政府和市府各部门要加强对本区、本部门收费工作的领导、管理和监督,特别是对所属基层单位,要通过签订责任状等形式,明确治理乱收费工作的目标、任务和责任,要定期组织检查,及时制止和纠正各种乱收费现象。
二、组织开展专项收费检查。从10月初至12月底,由各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开展5项专项收费检查。
(一)由教育部门牵头,市、区物价检查所配合,开展教育收费检查。主要检查各中小学校、幼儿园秋季招生是否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有无巧立名目、提高标准乱收费和借择校、补习、赞助等名义变相乱收费现象。
(二)由市民政局牵头,开展婚姻登记收费检查。主要检查各区、镇、办事处的民政、计生、保健部门的婚检、登记有无擅自立项和超标准收费,以及“搭车”收费、强制配售物品等变相乱收费行为。
(三)由市卫生局牵头,开展医疗服务收费检查。主要检查不合理用药,以及门诊、住院、手术、常规检查等收费中有无分解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把特需服务变成强制服务,擅自扩大收费范围和重复收费等问题。
(四)开展对减轻企业负担收费的治理。物价部门要按照国家的统一部署,认真开展口岸收费的复查工作,重点检查去年发现的不合法收费是否已经纠正,有无新的乱收费问题。公安、劳动、工商、规划国土、建设、税务、环保、城管、运输等部门要对本单位所涉及的收费进行一次认真检查,特别是对各种年检收费、劳动用工、综合治理收费、建筑、运输业的各种收费、环保收费罚款、强制交纳保证金押金、中介服务、强制购买等问题,进行一次认真治理和检查。凡是违反规定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乱拉赞助的,都要坚决予以纠正。
(五)由市、区物价检查所组织开展电力价格、水电“中间层”收费检查。主要检查供电部门是否提高基本电价和超标准、超范围收取电力建设费、附加费,有无按规定向管电“中间层”返还费用和抵扣电量。检查水电“中间层”管理单位是否向用水用电单位和个人多收费。
以上5项收费检查结束后,各牵头单位要写出专项检查的总结,报市政府制止和纠正乱收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视情况还可组织抽查或复查。检查中发现的各种乱收费问题,由市、区物价检查机构依法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要依据市政府51号令,由监察、组织部门追究所在单位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三、进一步推行和落实“两证一薄一票”管理制度。物价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采取措施,扩大《收费手册》和《收费 登记簿》的发放面。继续举办各类收费人员培训班,严格实行收费员持证上岗制度。加强《收费许可证》的核发工作,凡无证收费的单位10月底前必须到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财政部门要加强收费票据的管理。审计部门要加强对收费单位收支情况的审计。各部门要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的规定,严格收、管、用等各环节的监督管理。
四、抓紧处理预算外资金清理中发现的乱收费问题。物价部门要组织人员对这次预算外资金清理工作中发现的乱收费问题逐一核实,无证收费的责令其尽快补办证,擅自设立的收费项目一律取消,自行提高的收费标准坚决纠正,各种乱收费款额及时收缴入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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