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体育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台州市体育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1996年10月10日台州市人民政府第19号令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全民健身活动;丰富和繁荣我市群众体育生活,规范体育经营活动,促进体育市场健康发展,保护体育消费者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国家体委有关体育市场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体育经营活动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以体育活动为内容,以商品、服务形式进行经营的活动,包括各类体育健身、娱乐、竞赛、培训、表演等经营活动。
第三条 体育经营活动中的体育项目包括:
(一)省以上(包括国际)运动会设置的体育竞赛项目;
(二)其他以健身、竞技、娱乐为活动内容的各种形式的体育经营项目,包括高尔夫球、保龄球、壁球、台球、水上娱乐、航空、健美、武术、气功、桑拿、保健按摩、溜冰、赛车、摩托车、登山、信鸽等;
(三)省以上人民政府规定列入体育经营活动的其他体育项目。
第四条 在本市行政辖区内从事本办法第三条(一)、(二)、(三)项规定项目的体育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五条 政府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个人兴办适宜本地发展的、国家法律法令允许的、健康有益的各类体育经营活动。
第六条 兴办体育产业应坚持以体为本、总体规划、合理布局、正确引导,以适应社会对体育消费的实际需求,促进体育市场的培育和繁荣。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设立体育市场管理委员会,加强对体育市场管理的指导、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
第二章 管理机构、职责和管理权限
第八条 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是体育市场的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辖区内的体育市场实行监督管理。
第九条 县级以上工商、公安、消防、税务、物价、卫生、文化、教育、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体育市场的监督管理。
第十条 体育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是:
(一)宣传、执行有关体育市场的法律、法规、规章;
(二)建立和健全体育市场管理制度;
(三)按职责分工和管理权限审批体育经营项目,核发体育经营许可证和体育活动批准书;
(四)职查、监督体育经营活动,查处体育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五)为体育经营者提供体育技术咨询,培训体育经营管理专业人员,为一次性体育活动经营者提供组织编排等服务。
第十一条 在本市范围内(椒江、黄岩、路桥)申办下列体育经营项目,由体育行政主管部门申核、发证、批准和管理。
(一)市级(地)以上所属单位和部队申办的体育经营项目;
(二)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和涉外机构申办的体育经营项目;
(三)在市工商局登记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申办的体育经营项目;
(四)直接使用台州市名称的体育经营项目。
第十二条 除第十一条规定以外的体育经营项目,由市辖区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发证、批准和管理。各县、市如直接使用台州市名称的体育经营项目,需报台州市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批准后仍由各县、市体育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
外地以市(地)级以上名义来台州境内举办体育竞赛和表演, 需先经台州市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签证,并经有关部门同意后方可经营。
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由市(地)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体育经营项目,需报市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三章 申办条件和程序
第十三条 体育市场管理实行体育经营许可证和体育活动批准书制度。
第十四条 申办体育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治安、消防、卫生和环境保护等规定的适宜体育活动的场所;
(二)体育场地和体育器材应符合国家体委及有关部门颁布的技术标准;
(三)有经过岗位培训、具备体育专业知识的从业人员;
(四)省以上体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十五条 申办体育经营机构,需向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一)申办报告书;
(二)机构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三)经营场地和房屋使用证明;
(四)体育设施、设备资料;
(五)专业人员资格证书;
(六)机构章程或经营管理规章制度。
经营射击项目,还需有公安机关核发的批准文件。
第十六条 申办一次性体育活动,需向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申办报告书;
(二)体育活动的组织实施方案;
(三)体育活动场地的情况说明及使用证明;
(四)举办体育活动的有关合同、协议书副本;
(六)主办、协办单位或举办者个人情况的证明。
第十七条 对申办体育经营机构者,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应自收到开业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有关资料送公安、卫生、文化、教育、消防、环保等相关部门审查。相关部门应自收到资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方式作出答复,并送交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收到相关部门的审核意见后,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对批准的,发给《体育经营许可证》,对不批准或暂不批准的,应书面说明理由。
申请人应持《体育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注册手续,并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和《浙江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办法》规定范围的,还应依法向卫生和公安部门办理登记手续,领取《卫生许可证》和《治安许可证》。
第十八条 对申办一次性体育活动者,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应自收到申办报告的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对批准的,发给《体育活动批准书》,并将批准书同时抄送公安、税务部门;对不批准的,应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 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对体育经营单位实行年度审验制度,经营者需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原发证部门办理年度审验证手续。
第四章 经营者的权利、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条 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经营者对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单位和个人,有检举、揭发、控告、申诉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经营者因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遭受损害的,有权依法请求赔偿,并可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检举、控告或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第二十二条 体育活动场所不得从事淫秽、封建迷信和赌博活动。
第二十三条 体育市场经营者有维护体育经营活动场所秩序及制止有悖社会公德行为的义务。
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有保证体育经营活动场所安全、卫生和防治污染的义务。
第二十五条 举办各种体育竞赛或表演的单位或个人,应对参加活动的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和观众的安全负责。
第二十六条 开展各种体育活动,需要开展广告业务的,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关于广告的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体育市场管理人员持执法证件执行公务时,经营者有主动配合、出示证照、提供有关资料的义务,不得阻碍和拒绝检查。
第二十八条 经营者有公平交易、明码标价和依法交纳税款的义务。
第二十九条 体育市场经营者应按规定向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交纳体育市场管理费,用于体育市场管理和体育事业的发展、体育市场管理费的收取标准,由市人民政府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核准。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条 对弘扬民族优秀传统、有益人们身心健康的优秀体育竞赛、表演及其它体育经营活动,各级人民政府予以鼓励、支持和奖励。
第三十一条 对检举、揭发体育经营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的有功人员和秉公执法、廉洁公正,为本地体育市场管理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由县级以上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表彰或奖励。
第三十二条 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体育经营活动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予以处罚,并责令其补办报批手续;对体育经营者擅自改变经营活动内容、时间、地点或违反体育市场管理其它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体育市场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给予处罚。对违反工商、公安、文化、教育、卫生、 物价、消防、环保等有关法律、法规管理规定的,分别由各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
第三十三条 对体育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各县(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台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局会同市体育运动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市政府以前制定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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