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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市级行政执法机构 行使行政处罚权有关问题的决定
  • 【发布单位】80202
  • 【发布文号】津政发[1996]59号
  • 【发布日期】1996-12-04
  • 【生效日期】1996-12-0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市级行政执法机构 行使行政处罚权有关问题的决定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市级行政执法机构
行使行政处罚权有关问题的决定

(津政发〔1996〕59号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四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 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国发〔1996〕13号)要求,我市对现有行政执法机构进行了清理。现就市级行政执法机构行使行政处罚权的有关问题,作如下决定:

一、下列机构继续依法行使行政处罚权:
(一)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行政机关:市人民政府,市建委、市经委、市农委、市科委、市交委、市民委、市教委、市商委、市市容办、市人防办、市交通战备办、市测绘管理办、市规划(土地)局、市房管局、市公用局、市园林局、市市政工程局、市环保局、市环卫局、市水利局、市水产局、市农林局、市畜牧局、市公安局、市公安交管局(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总队)、市公安消防局、市公安边防局、市公安局站前分局、市公安局公交分局、市国家安全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统计局、市劳动局、市人事局、市物价局、市卫生局、市文化局、市教育局、市广播电视局、市新闻出版局、市版权局、市专利局、市工商局、市技术监督局、市盐务局、市档案局、市旅游局、市宗教局、市地热管理处、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
(二)中央驻津行政执法机构:天津海监局、海河下游管理局、天津市烟草专卖局、天津铁路食品卫生监督分处、天津铁路防疫站、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市分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分局、天津卫生检疫局、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分局、天津市国家税务局海洋税务分局、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天津商检局、水利部海河水利委员会、天津市电力局、天津市邮电局、天津海关、东港海关、新港海关、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关、天津港保税区海关、蓟县海关、天津滨海国际机场卫生防疫站、天津动植物检疫局、天津市地矿局、天津市地质资料处。
(三)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市渔政渔港监督处、市森林植物检疫站、市植保检疫站、天津港卫生防疫站、市道桥管理处、市车辆购置附加费征收办公室、市物价检查所、市卫生防病中心。
(四)由行政机关依法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事业组织:市总工会职工物价监督站(受市物价局委托)、引滦于桥水库管理处(受市环保局委托)、引滦尔王庄水库管理处(受市环保局委托)。

二、下列机构改为以有关委、局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
(一)市交委铁路道口管理办公室、市盐务局盐政处、市公安局计算机管理处,是政府规章授权处罚的内设机构,分别改为以市交委、市盐务局、市公安局名义对外实施行政处罚。有关规章修改后,从其规定。
(二)市盐务局塘沽盐政处、市盐务局汉沽盐政处、市盐务局盐政稽查队是市盐务局授权处罚的内设机构,应改为以市盐务局的名义对外实施行政处罚。

三、下列机构实施行政处罚应予纠正:
(一)市畜牧局所属的兽医卫生监督所、动物检疫站的行政处罚权,改由市畜牧局行使。
(二)市园林局所属的绿化工程处、市技术监督局所属的技术监督执法稽查大队实施行政处罚,分别改为以市园林局、市技术监督局名义进行。

四、下列机构由有关委、局委托或重新委托行使行政处罚权:
(一)市联合运输办公室、市政府供热办公室、市城市建设管理监察大队、市公路局、市公路局公路管理一所、市公路局公路管理二所、市公路局公路管理三所、市公路局公路管理四所、市公路局外环线管理所、市排水管理处、市地铁管理处、市永和大桥管理所、市养路费征稽管理处、市机动车辆清洗处、市燃气管理处、市供水管理处、市城市节约用水办公室、市公共客运管理处、市房地产产权市场管理处、市海河游览区管理处、市花卉管理处、水上公园、动物园、人民公园、市农机安全监理总站,由与其有行政隶属关系的委、局依照本决定委托这些组织实施行政处罚。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另有规定后,从其规定。
(二)市公路运输管理处、市汽车维修管理处、市航运管理处由市交委依照本规定委托该三个处以市交委名义实施行政处罚。本市交通运输管理行业的行政处罚权统一由市交委行使。
(三)港务局内设的环境保护办公室、城市建设管理监察中队、港务工程质量监督站,由市环保局、市市容力、市建委依照本决定委托港务局的上述机构实施行政处罚。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有明确规定后,从其规定。
(四)天津站地区管理办公室、水利局系统的引滦于桥水库管理处、引滦潮白河管理处、引滦尔王庄水库管理处、引滦宜兴埠管理处、引滦入港管理处、北大港水库管理处、河道闸站管理总所、农田水利处、水文总站、水源处,市人防办的平战结合管理站,18个区县节水办,以及18个区县文化局(版权管理方面),原受有关委、办、局委托实施行政处罚没有合法委托依据。有关委、办、局应依照本决定重新委托上述单位实施行政处罚。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有明确规定后,从其规定。

五、下列机构的行政处罚权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决定:
(一)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是由公安部规章授权实施处罚的,在公安部未作出新的规定之前继续执行。
(二)市纤维检验所,是国家经贸委等6部委规章授权实施行政处罚的,在国家6部委未作出新的规定之前继续执行。

六、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天津港保税区管委会下设的有关职能局,在国家未作出明确规定解决办法之前,可以以局的名义对外实施行政处罚。

七、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规定,凡需由市和区、县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处罚的案件,分别由市和区、县红十字会调查取证,并提出处罚的具体建议,经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核后,分别报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决定。

八、各区、县人民政府参照本决定对本辖区域内的行政执法机构进行清理,凡不符合《 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机构,应立即予以纠正。

九、本决定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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