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文化经济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文化经济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
(1997年1月1日闽政办〔1997〕9号)
宁德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
国务院国发〔1996〕37号文件,进一步完善了文化经济政策,对推动我省文化事业健康发展,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具有重要的作用。各级政府必须高度重视,把贯彻实施国务院国发〔1996〕37号文件,作为落实《 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若干重要问题的决议》和《福建省“九五”期间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规划》的一项重要工作,认真研究,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把各项文化经济政策落实至实处。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一)从1997年1月1日起按国务院规定的征收对象和比例,开始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文化事业建设费”由我省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征收管理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具体征收管理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地方税务局研究制定。
(二)“文化事业建设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地方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就地全额缴入省级金库。
(三)从1997年1月1日起,对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单位和个人停止征收“福建省社会事业发展费”。
(四)“文化事业建设费”纳入省财政预算管理,由省级建立专项资金,用于文化事业建设。“文化事业建设费”集中安排和使用,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有关部门提出安排意见,报省政府审定。重点用于: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大型文化建设项目,加强文物保护,扶持文艺精品创作和人才培养,以及文化艺术团体设备、设施条件的改善。
二、鼓励对文化事业的捐赠。纳税人通过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对下列文化事业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在计算所得税额时予以扣除:
(一)对国家和省重点专业艺术表演团体,以及其他富有地方特色和民族特色的专业艺术表演团体和文化行政管理部门主办的艺术院校捐赠。
(二)对公益性的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科技馆、美术馆、革命历史纪念馆等重点文化设施建设的捐赠。
(三)对县级(含县级)以上政府公布的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捐赠。
(四)对县级(含县级)以上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级政府批准举办的各类大型文化艺术活动的捐赠。
三、各级政府要加大对文化事业的投入,使文化事业经费随着财力增长而增长。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第089号文规定,继续对宣传文化部门实行先征后退等财税优惠政策,省财政要继续在预算中安排专项经费,扩大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各级计划、财政部门在预算内资金安排方面对文化设施建设要给予积极扶持,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积极支持本部门、本地区和全社会文化事业的发展,加大对文化事业建设的工作力度,密切配合,共同努力,使全省文化设施建设得到进一步改善,文化事业与经济协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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