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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 关于加速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若干意见
  • 【发布单位】81802
  • 【发布文号】鄂发[1997]3号
  • 【发布日期】1997-01-10
  • 【生效日期】1997-01-1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 关于加速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若干意见

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
关于加速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若干意见

(鄂发〔1997〕3号1997年1月10日)

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是带动产业结构升级,大幅度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的根本途径。为发挥我省科技优势,加快实施“科教兴鄂”战略,切实推进两个根本性的转变,保证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及2010年远景规划的顺利实现,必须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把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作为实施“科教兴鄂”战略的突破口,提高高新技术产业的规模效益和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使一些高新技术产业逐步成为我省的支柱产业。

一、切实加强对高新技术产业化工作的领导
1、省科教兴鄂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对全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工作的统筹领导,研究制定全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规划及相关政策,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湖北省高新技术产业管理办公室”(设在省科委)具体负责全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产业发展规划及相关政策的制定工作,协调处理日常事务。省成立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专家咨询组,加强对全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政策、产业规划、重点产业化项目等重大问题的决策咨询,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和针对性。
2、省统计局、省科委要尽快建立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统计指标体系,将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情况纳入国民经济统计范畴,按年公布统计结果。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及高新技术企业应把统计工作作为一项基础性的工作来抓,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应配套专职统计人员,高新技术企业应配套专职或兼职统计人员。省归口管理部门要定期组织对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及高新技术企业进行考核、评价,将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作为衡量各地经济发展质量和后劲的主要指标之一,作为考核各地、各部门工作的重要内容,作为评价领导干部政绩的重要依据。
3、全省各级党委、政府、省直有关部门,要把高新技术产业摆在优先发展的位置,做好本地、本部门高新技术产业的规划和布局。各级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要学习高新技术及其产业知识和国家有关政策法规,提高驾驭经济、科技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二、全面落实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政策措施
4、国家和我省颁布实行的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政策规定,重点是省政府第60号令,即《湖北省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产品认定和优惠办法(试行)》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通知》(财工字〔1996〕41号)的政策和规定,各地、各部门要坚定不移地落实。“九五”期间,对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执行下列政策:
--高新技术企业自被认定之日起,税务部门先按33%的税率征收所得税,财政部门按18%的比例返还;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总产值70%以上的,税务部门按33%的税率征收所得税,财政部门按23%的比例返还。
--新办的内资高新技术企业,从投产年度起,税务部门按法定税率征收所得税,两年内由财政全额返还。
--高新技术企业的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所得税,超过30万元的部分,依法缴纳所得税。
--高新技术企业为开发新技术、研制新产品所购置的试制用关键设备、测试仪器,单台价格在10万元以下的,可以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用,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单独管理,不再提取折旧。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省政府第60号令认定的内资高新技术产品、火炬计划项目产品,“九五”期间自认定之日起所征收的增值税属地方留存部分,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列收列支,并全部返还给高新技术产品生产单位,用于高新技术产品的是一步开发,不得挪作它用。
--高新技术企业生产的出口产品,免征出口关税(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对技术含量高、具有广阔市场前景,可带来巨大经济效益的高新技术成果,作为技术股份组建股份制公司时,经省科委认定,技术股比例可扩大到总注册资本的30%。
5、鼓励各地、市、州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出台一些地方性的优惠政策,加速本地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
6、“九五”期间,省科委可按照“控制总量、认定从严”的原则,在专家评审的基础上,有步骤、有控制地在全省范围内认定一批高新技术企业,使其享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政策,推动各地高新技术产业的均衡发展。
7、对高新技术企业实行定期资格复审制度,每两年复审一次,不具备资格者,不得享受优惠政策。

三、继续抓好高新技术产业发开发区的建设与发展
8、以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为龙头,以襄樊、黄石、荆沙、宜昌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为重点,加速建立沿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带。
9、继续加大对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支持力度: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收收入以1995年为基数,2000年以前,超收部分除上缴中央部分外,全部留给开发区统筹安排,用于开发区建设;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税收返还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对开发区基础设施建设,优先列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对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继续给予财政周转金支持,主要支持骨干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的发展。
10.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所在地党委、政府在开发区管理与建设上,要充分发挥主导作用,加强领导和管理。要按照深化改革、扩大开放的要求,进一步理顺开发区的管理体制,加强开发区领导班子的建设。把应该下放给开发区的规划、建设、财税、工商、项目审批、进出口业务等方面的权限,切实下放给开发区,以利于开发区各项管理工作的综合协调,统筹规划,提高效率。
11、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依法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收入,除按照规定上缴国家和省以及用于土地复垦开发的部分外,全部留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用于基础设施建设。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可设立土地管理机构,按鄂政发〔1995〕87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履行其职能。
12、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要发挥体制优势和功能优势,实行“封闭式管理,开放式运行”。开发区管委会各职能部门在开发区辖区内行使所在地政府相关部门的管理权限,业务上接受政府相应职能部门的指导。要把高新开发区真正建设成为我省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基地,向传统产业扩散高新技术的辐射源,对外开放的窗口,深化经济、科技体制改革的试验区,科技和经济紧密结合的示范区,体现社会主义现代文明的新城区,培养和造就科技企业家的大学校。
13、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要加强对区内高新技术企业的培育,通过高新技术企业的培育和认定,更充分地享受国家和省的有关优惠政策,树立高新技术企业形象,营造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氛围。
14、省科委作为全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归口管理部门,要切实履行好国家规定的“认定企业、参与领导、指导督促”职能。尽快制定出台“湖北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办法”,加强对开发区的管理,不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要取消其资格。

四、大力推进高新技术成果商品化、产业化、国际化
15、充分发挥大院、大所、大中型企业的科技优势,加速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步伐。鼓励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开发高新技术产品,兴办高新技术产业,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与“三大”建立紧密的科研、生产协作关系,鼓励民营科技企业开发高新技术产品,兴办高新技术企业。各地、市、州都要主动结合本地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规划,紧紧依靠“三大”的力量,通过利益机制,以技术入股等形式,促进一些具有产业化前景的高新技术成果的产业化进程,形成科技界、教育界、企业界共同兴办高新技术产业的局面。
16、认真组织实施火炬计划项目和重点产业化项目。按照“高起点、规模化、外向型”的要求,通过实施火炬计划项目和重点产业化项目,加速省内高新技术成果与国际先进技术的融合、集成。重点支持电子信息与现代通信、生物技术与新医药、新材料与精细化工,机电一体化等高新技术领域,开发一批技术含量高、附加值大、相关性强的高新技术产品,尽快形成产业规模。各地尤其是主要工业城市要结合各自的产业特点,确定“九五”重点产业化项目。
17、大力实施“高新技术大公司战略”,通过向高新技术大企业提供优惠的产业政策,在财税、信贷和采购等政策上给予重点扶持,培育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实力的高新技术大公司和企业集团,带动全省高新技术产业的规模发展。
18、大中型企业应建立和完善技术开发机构,逐步成为技术开发的主体。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大型企业或企业集团建立国家级或省级工程技术中心,增强技术开发能力,形成以产品为龙头、市场为导向、科技为依托的企业经营机制。
19、在积极开拓交流渠道的同时,进一步加大政府行为在招商引资方面的工作力度,通过成立专门的招商机构,引进资金、技术、人才和先进的管理经验,推动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创造条件组建技术及产品进出口中介服务机构,推动全省高新技术及产品进出口。已获批准有自营技术及产品进出口权的单位,要尽快建立起经营网络。

五、积极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
20、全面贯彻落实我省业已制定的十个行业的技术政策。鼓励生产企业应用先进成熟的高新技术开发新产品,积极采用新工艺、设备,加快落后技术、产品和设备的淘汰步伐。各行业主管部门都要认真分析研究国际同行业科技发展动态,正确选择、跟踪、应用国际先进技术,提高技术改造项目的高科技含量。
21、对省内进行技术改造的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和重点产品,在人、财、物等方面给予重点扶持。企业采用高新技术进行更新改造,优先列入计划,优先贷款。对已确定淘汰的技术和产品,不得再上项目或扩大规模。

六、多层次、多渠道加大对高新技术产业的投入
22、逐步建立以政府资金为引导,企业投资为主体,银行贷款为后盾,风险投资、吸引外资和社会闲散资金等为辅助的多层次、多渠道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筹资体系。
23、“九五”期间,在逐步加大科技投入的同时,1996年由省财政厅安排专项周转金2000万元,用于支持效益好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以后年度在收回上年投放资金的基础上安排滚动使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增加科技资金投入,重点支持高新技术研究开发及其产业化工作,并随着高新技术发展需要及财政实际收入的增长,按照一定比例递增。
24、省内金融部门要逐年增加对高新技术产业的资金投入。“九五”期间,省内金融部门安排一定数额的贷款,专项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和重点高新技术企业。对可望形成我省支柱产业的高新技术产品,省内各银行应给予买方信贷的支持。
25、企业作为技术开发投入的主体,要切实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工字〔1996〕41号文的要求,逐步加大技术开发投入。高新技术企业用于技术开发的经费比例不得低于产品销售收入的5%,一般性企业不得低于1.5%。鼓励高新技术企业采取多种方式,吸引境外投资,支持高新技术企业面向社会发行债券,按照国家规定实行股份制经营和发行股票。
26、加速建立高新技术产业风险担保机制和风险投资基金,对资本金不足的高新技术企业进行风险投资和担保贷款。

七、着力培养和引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所需的人才
27、进一步放活科技人才,按照“稳住一头,放开一片”的方针,分流人才,吸引科研院所、大专院校的科技成果和部分人才走向社会创办高新技术企业,发展高新技术产业。
28、省有关部门要加紧制定有利于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人才培养和吸引政策,特别是对中青年人才和高新技术企业家的培养和使用政策。建立高新技术产业人员培训制度和培训网络,通过多种渠道加强对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所需的技术、管理、经营人才及产业工人的培养和培训,着力培养和造就一支善于打大战役的高新技术专家、企业家队伍。要特别重视青年人才在发展高新技术及其产业中的作用,注重挑选和培养有良好政策素质,有领导和组织才能的青年帅才。
29、积极创造条件,吸引留学生、境外华人和外国专家、企业家、博士后研究人员来我省从事高新技术产业的相关工作,努力解决他们的住房问题和工作条件,使其安居乐业,专心事业发展。
30、省及各地、市、州的科技进步奖可设立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奖励专项内容,并增加其专项经费,加大对在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方面作出了重大贡献的科技人员、管理干部、企业家的奖励力度。鼓励企业提高科技人员待遇,重奖在高新技术成果研究、开发及产业化方面做出重大贡献的各类人才。企业可从所获利润中提取5%,奖励作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才及相关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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