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牲畜定点屠宰和对口供应管理的通告
广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牲畜定点屠宰和对口供应管理的通告
(1997年1月10日穗府〔1997〕2号)
为加强牲畜屠宰和肉品卫生管理,确保肉品质量,保障市民健康,根据国务院《关于畜禽屠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牲畜“定点屠宰、集中检疫、统一完税、控制批发、多渠道经营”的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在我市市区范围内实行牲畜定点屠宰和肉品分区对口供应。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实行牲畜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凡在东山、越秀、荔湾、海珠、天河、芳村、黄埔区和白云区的松洲、同德、三元里、矿泉、景泰街及石井、同和镇等范围内的牲畜屠宰和检疫一律集中在磨碟沙、茅山、天河三个肉类联合加工厂(简称肉联厂)进行。原在上述区域内开设的牲畜小屠宰场必须按规定限期全部关闭,并由牲畜屠宰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回其屠宰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私宰牲畜及私设屠宰场(点)。
二、肉品供应。
(一)肉品实行分区域对口供应。海珠区由磨碟沙肉联厂供应;东山区由磨碟沙和天河肉联厂供应;越秀区、荔湾区、芳村区和白云区的石井、同和镇及松洲、同德、三元里、矿泉、景泰街由茅山肉联厂供应;天河区、黄埔区、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由天河肉联厂供应。
(二)凡上市肉品,须凭其对口供应的肉联厂出具的当天有效检验合格证和上市凭证方能上市。没有本市肉联厂发给的检验合格证及上市凭证的肉品一律不准进入本市市区内经营和销售。
(三)机团单位(包括宾馆、酒店、酒楼、集体食堂等)采购的肉品,必须是经本市肉联厂屠宰加工、有检验合格证及上市凭证的肉品。
(四)从肉联厂运送肉品到市场,必须使用统一标志的运肉专车。禁止使用摩托车、三轮车、自行车运送肉品。对运肉专车应优先让行。
(五)市场肉品零售价格不得超过物价部门当天公布的最高限价。严禁欺行霸市,哄抬物价,扰乱市场秩序。
(六)严格肉类零售市场管理,禁止销售病害肉、变质肉及灌水肉。
三、加强市场监督检查。由市牲畜屠宰管理处会同公安、工商、城监、兽医、卫生、防疫等部门组成联合执法队伍,对违反本通告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分别给予警告、没收经营肉品、罚款、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情节严重、触犯刑律者,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本通告自1997年1月1日起在海珠区、天河区、东山区施行,关闭上述三个区、街、镇的小屠宰场,其它小屠宰场的鲜肉同时不准进入上述三个区;其它的区、街、镇自1997年1月16日起施行,并关闭这些区、街、镇的小屠宰场。以前发布的规定与本通告有抵触的,以本通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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