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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广州市云埔 工业区开发建设补充规定的通知
  • 【发布单位】81905
  • 【发布文号】穗府[1997]6号
  • 【发布日期】1997-01-17
  • 【生效日期】1997-01-1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广州市云埔 工业区开发建设补充规定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广州市云埔
工业区开发建设补充规定的通知

(穗府(1997)6号一九九七年一月十七日)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广州市云埔工业区是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白云区、黄埔区人民政府共同开发的区域。为进一步加快云埔工业区的开发建设,参照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做法,赋予白云区、黄埔区开发建设云埔工业区若干经济管理权限和扶持政策,在《关于加快广州云埔工业区建设的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穗府[1993]3号)基础上,作以下补充规定:

一、工业区内重大基础设施(包括区内主干道、桥梁、供电、通讯、绿化、污水处理、供水、排水、供气等设施及供电通讯主干线、供水排水主干渠)必须统一规划,统一建设,保证基础设施完备,投资环境完善。总体规划建设由云埔工业区领导小组负责协调决定,具体工作由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负责落实。
重大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原则上按开发土地面积比例由各方投入(可分期投入),共同负担。对由一方单独投资已建成的部分重大基础设施,按照“谁投资,谁收益,谁使用。谁负担”的原则,如区内各方需接驳使用,须与业主签订使用合同,并向业主交费。

二、工业区内兴办的企业,统一在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办理工商、税务登记,核发工商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的登记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税收由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部门按隶属关系,委托白云、黄埔两区代征代管,享受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税收政策,报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备案。税收上缴部分统一缴入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两区按地方税收总额的5%向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缴纳手续费。

三、工业区内外商投资企业在生产经营中涉及的产品、货物进出口由黄埔海关管理,经海关批准可享受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企业的待遇。

四、工业区内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广州市经济发展规划要求,建设和生产经营条件不需要国家和市综合平衡的,总投资额3000万元以下基本建设项目,以及能源、交通、原材料工业总投资额5000万元以下,一般加工业3000万元以下技改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按隶属关系委托白云区、黄埔区计划部门审批,报市计委备案。

五、工业区内符合国家规定的投资方向,建设生产经营条件不需要国家和市综合平衡的,总投资额2000万美元以下外商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按隶属关系委托白云区、黄埔区外经贸委审批,其合同、章程报市外经贸委审批。

六、工业区内投资总额1000万美元以下的工业项目(须报国家、省审批的除外)环保审批手续,按隶属关系委托白云区、黄埔区环保部门办理,报市环保局备案。

七、在市规划局核定建设用地规划红线且审定控制性详细规划后,委托白云区、黄埔区规划管理部门按隶属关系审批工业区内建设项目的规划用地和报建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报市规划局备案。

八、委托白云区、黄埔区建委按隶属关系审批核发工业区内《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和项目初步设计(对超资质承建或非广州市注册的建安企业审批除外),报市建委备案。

九、工业区内用地按隶属关系委托白云、黄埔两区在市批准的用地范围内,审批建设项目用地并核发《项目建设用地通知书》和《建设用地批准书》,在办妥土地有偿使用费手续后由市核发《房地产证》。土地有偿使用费除上缴中央、省部分外,余下全部留工业区使用。

十、工业区内外商投资企业除继续享受市人民政府穗府[1993]3号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外,还可享受减半征收农转非城市增容费、缓缴征地管理费和菜田建设费的优惠政策。
市政建设配套费用于工业区内的市政设施建设,按工程项目收取后全部留工业区使用,报市建委备案,从1997年起暂定三年。

十一、过去的规定如与本规定不符,按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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