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合作医疗建设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合作医疗建设的通知
(穗府(1997)35号一九九七年三月十四日)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全国八届人大四次会议批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在我国农村要因地制宜地发展和完善不同形式的农村合作医疗和保健制度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就完善和发展我市农村合作医疗和保健制度通知如下∶
一、统一认识,加强领导,建立健全管理机构
实施农村初级卫生保健,推行和发展合作医疗保健制度是做好农村卫生工作,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的战略任务,是实现小康和现代化目标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有力保障,是贯彻十四届六中全会精神,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举措,是党和人民政府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具体体现,是我市兑现共和国“2000年人人享有初级卫生保健”庄严承诺的根本措施,是一项得人心、顺民意的“民心工程”。各级领导对此一定要有充分的认识,积极做好宣传发动工作,引导农民走互助共济、合作医疗的道路。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十分重视合作医疗建设,把合作医疗建设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党政一把手要经常过问和亲自检查这项工作,把它列入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抓紧抓好。为确保合作医疗健康顺利发展,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完善合作医疗管理机构。各区、县级市设立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分别由主管卫生工作的区、县级市领导任主任,政府办、农办、财政局、卫生局及其他有关部门领导3~5人任副主任;下设办公室,办公室的牌子分别挂在各区、县级市卫生局,不另增配人员编制,具体工作由各区、县级市的有关职能部门承担。
镇设立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由分管卫生工作的镇领导任主任,镇卫生院院长任副主任,各村村长和工商、银行等部门领导为委员,其日常工作由镇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承担。
二、明确任务,确保实现2000年总体目标
到2000年,我市农村合作医疗建设和发展的总体目标是:80%的行政村、80%的农村人口参加多种形式的合作医疗,并逐步提高社会化程度,有条件的镇村向社会医疗保险过渡。大力培养乡村基层卫生技术人员,到2000年80%的乡村医务人员达到中专以上水平。大力建设以合作医疗为架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农村健康需求的农村医疗保障制度,解决农民看病难的问题,避免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现象,真正达到人人享有初级卫生保健目标,农民健康主要指标达到发展中国家先进水平。
农村合作医疗是一项十分艰巨、细致的社会系统工程。要在政府的严密组织和领导下努力工作,分三步达到2000年总体目标。
第一步:打牢基础。1997年各区、县级市要继续加强农村合作医疗建设,巩固已建立的合作医疗制度。在此基础上,从化市、增城市力争年内有30%的镇、30%的行政村和30%农村人口参加多种形式的合作医疗。其它各区、县级市应在原基础上,合作医疗的数量有所增加。
第二步:稳妥推进。1998年各区、县级市在打牢基础的前提下,要有新的发展。有农村的区合作医疗开展要达到100%,番易市要达至88%以上,花都市要达至80%,从化市、增城市要达到50%以上。
第三步:巩固发展。1999年-2000年,我市农村基层卫生网络建设再上新台阶。把人才、设备、技术配套,作为农村基本设施建设的重要项目之一。80%的镇、80%的行政村、80%的农村人口参加各种形式的合作医疗,从而实现总体目标。
三、从实际出发,积极稳妥推进农村合作医疗建设
当前发展和完善我市合作医疗必须从实际出发,坚持政府组织、引导和支持,民办公助,受益适度,因地制宜,多种形式,科学管理,民主监督的原则。
(一)政府牵头,各部门协调和全社会参与。
推动合作医疗要加强政府领导,在政府的组织引导下,动员农民参加,同时动员全社会力量,人人参与、支持合作医疗。各级政府,特别是镇政府把合作医疗建设列入经常性重要工作来抓,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年度工作目标,作为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的重要内容,作为人民政府和领导干部的政绩、实绩进行认真考核,在发展经济的同时,要逐步提高合作医疗水平。对财政、农业、计划、民政等部门,各级政府要做好组织协调工作,各有关部门应在政府的组织领导下,为推动合作医疗的发展与完善,各尽其职,密切配合。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作为政府的职能部门,要充分发挥好参谋、助手作用。
(二)集体扶持,建立民办、公助的筹资机构。
筹资是合作医疗的重点和难点,各级政府要坚持民办公助,适度受益的原则,走以个人投入为主,集体扶持,政府引导、支持的路子。农民个人交纳的保险金是合作医疗基金的主要来源。在政府的组织引导下,农民自觉交纳合作医疗保险金。交纳的数额和交纳的办法由各地根据当地的经济水平和群众的承受能力,经村民会议进行讨论,协商确定,列入当地医疗章程,实行民主管理。
镇、村集体的投入是合作医疗基金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起到补充投入和导向扶持的作用。镇统筹、村提留公益金中应有一部分用于合作医疗,具体比例由各地依据实际情况自定。各级政府都应引导、督促、支持合作医疗,根据各自财力以不同方式扶持本地区的合作医疗。
筹资的数额和比例要与各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群众承受能力相适应。合作基金用于医疗、预防保健、大病风险统筹、储备、管理等各项开支的比例,合作医疗的补偿范围和管理层次等,都应依据当地实际情况而定。要科学测算,量力而行,以筹定支,量入为出,做到略有节余。
(三)因地制宜,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医疗。
合作医疗重点是要解决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后顾之忧。在开展合作医疗中要坚持因地制宜,可以先发展,后完善,先普及后提高。建立、健全农村合作医疗可先抓两头,然后带动中间,达到全面普及,“两头”是指经济发达镇与经济落后镇,发达地区可自筹资金解决,经济落后地区主要由区、县级市政府补贴,市政府可适当补贴一点,抓两头,带动全面。各区、县级市应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农民实际生活情况,选择适当的合作医疗模式。只要是适合当地经济发展、群众乐于接受、便于管理,使群众受益即可。可以办合作医疗、统筹医疗、保险医疗,也可办合约医疗和单项保险医疗等。在形式上也可采取区、县级市办、镇办、村办和联办形式。补偿方法也可采取合医合药、合医不合药、保大不保小等形式。经济基础好、农民收入高且有集体支撑的地区,筹资和补偿比例可以适当高一点,并逐步向社会医疗保险过渡。经济发展较慢的地区,在合作医疗启动阶段,要长期计划,高标准,低起点,逐步提高。既要保障农民的基本医疗保健,又要留一定的抗大病风险金,以缓解农民因病致贫等问题。
镇办合作医疗,由镇政府牵头,实施统一组织,是一种比较健全的合作医疗形式,利于领导,便于管理。加上资金相对丰厚,有利于巩固和发展合作医疗。
(四)建章立制,强化科学管理和民主监督。
建立和完善合作医疗的各项规章制度,加强科学管理是关系列合作医疗能否巩固和健康发展的关键一环。各地应根据本地情况,本着管理、监督两条线的原则,建立健全各级合作医疗基金的管理和监督组织。要针对基金筹集及使用、转诊、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考核、镇卫生院考核、信息统计等合作医疗运行的各个环节,制订和落实相应的制度。要完善监督机制。合作医疗基金由管理委员会管理,指定专人负责,严格财务制度,设立专款专帐,实现专款专用,定期组织村民和人大代表对合作医疗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确保合作医疗基金使用公平、合理,真正做到取之于民,用之于民。
基金的使用原则可确定以镇卫生院为中心或以村卫生站为中心,实行目标管理。基金使用应有利于促进合作医疗的全面发展,同时又应防医疗费用的不和理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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