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三线企业 调整改造和军工企业军转民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三线企业
调整改造和军工企业军转民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
(1997年4月7日湘政办发〔1997〕15号)
各行政公署,自治州、市、县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对三线调整单位的扶持政策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三线企业调整改造和军工企业军转民的通知》(湘政发〔1995〕31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经批准的35家三线调整单位(名单附后)享受《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国防科工委关于“九五”期间对三线调整单位继续实行扶持政策建议的通知》(国办发〔1996〕9号)、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三线脱险搬迁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6〕95号)和省人民政府湘政发〔1995〕31号等文件规定的各项政策,时间从1996年1月1日起至2000年12月31日止。
二、35家三线调整单位和省属军工企业免征湖南省农业、工业发展专项资金,时间从1996年1月1日起至2000年12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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