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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闽江下游北港河道采砂的通告
  • 【发布单位】81302
  • 【发布文号】闽政[1996]文121号
  • 【发布日期】1997-04-30
  • 【生效日期】1997-04-3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闽江下游北港河道采砂的通告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闽江下游北港河道采砂的通告

(1997年4月30日闽政〔1996〕文121号)

近年来,闽江下游北港河道由于来砂量减少,加上过量采砂等原因,导致水流流速加快、河床刷深,接连出现多处驳岸基础掏空、岸滩坍塌,严重威胁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为确保福州市防洪安全,特作如下通告:

一、禁止在闽江下游北港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采砂活动(包括吹砂、挖砂、取土,下同)。自本通告公布之日起,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批准许可在闽江下游北港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对本通告公布前巳获批准许可的合法采砂单位和个人,由原批准许可机关负责通知,必须在自本通告公布之日起15日内停止采砂活动,转移到北港以外由福州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河段开采,至批准许可有效期限结束止。

二、对闽江下游北港河道管理范围内的砂石料场,其业主必须自本通告公布之日起15日内自行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福州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组织有关成员单位依法强行清除,并由料场业主负担全部清除费用。

三、福州市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对闽江下游河道规划和管理的领导,并组织有关单位认真执行本通告。凡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有关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依法予以处理。

四、本通告所称闽江下游北港河道系指自淮安头分流口至马尾汇合口。其管理范围:有堤防为,为两岸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无堤防的,根据设计洪水位确定。

五、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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