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法制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法制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
(新政办〔1997〕63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经自治区机构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七年五月十四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局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
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下达自治区区级党政机关、机关后勤和事业单位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新党发〔1995〕25号文件)精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局(同时挂自治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的牌子),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管理,其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确定如下:
一、指导思想
为了全面贯彻《 国务院关于加强政府法制工作的决定》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法制工作的通知》精神,适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深化改革、加快发展、保持稳定的需要,政府法制工作要紧紧围绕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目标,加快经济立法和行政立法工作步伐,提高立法工作质量,逐步建立起与国家法律、法规相衔接配套和符合新疆实际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体系;加强行政执法和执法监督检查工作,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切实改变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状况,确保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贯彻执行;做好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赔偿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加强法制宣传和干部培训工作,提高广大干部特别是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制观念和执法水平,加强与上级业务部门、人大常委会、人民政协有关工作部门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联系,加强对政府组成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推动政府法制工作全面发展。
二、主要职责
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局是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政府法制工作的职能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编制自治区人民政府立法规划和年度计划,督促、指导和组织有关部门实施。
(二)组织起草、审查修改自治区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行政规章草案。
(三)负责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解释的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解释工作,对自治区人民政府其他文件涉及的法律问题作出说明。
(四)指导自治区的行政执法工作,协调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行署)在行政执法中遇到的问题,依法纠正行政机关的违法行政行为。
(五)组织或参与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研究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解决、改进的意见和建议。
(六)承办自治区人民政府管辖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赔偿案件,承担行政应诉工作;指导、监督全区的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赔偿工作。
(七)负责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行署)规范性文件以及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重大行政处罚行为的备案审查。
(八)负责组织对自治区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清理、编纂工作。
(九)受自治区人民政府委托,承办国家法律、法规草案的征求意见工作。
(十)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政府法制理论研究和学术交流活动,培训政府法制工作人员,为自治区各级政府、政府各部门和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制咨询服务。
(十一)承办自治区领导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局设5个职能处室。
(一)综合处
协助局领导处理日常事务,负责局务会议、局长办公会议等重要会议的会务工作;负责工作计划、综合性文件、领导讲话及有关文稿的起草工作;负责政府法制宣传教育和法制干部的培训工作;负责文秘、档案等工作;办理法制局承办的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负责《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法规规章汇编》、《新疆政府法制》和《政府法制情况反映》的编印工作。
(二)经济法规处
研究提出自治区人民政府立法计划中经济建设方面的立法项目,对确定的立法项目组织实施;审查修改有关部门报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的经济建设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行政规章草案;组织起草经济建设方面重要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行政规章草案;承办国家和自治区领导机关交办的经济建设方面法律、法规草案征求意见的工作,参与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对经济建设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草案的修改工作;承办有关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和其他文件涉及法律问题的解释工作;参与有关的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三)行政法规处
研究提出自治区人民政府立法计划中社会发展方面的立法项目,对确定的立法项目组织实施;审查修改有关部门报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的社会发展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行政规章草案;组织起草社会发展方面重要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行政规章草案;承办国家和自治区领导机关交办的社会发展方面的法律、法规草案征求意见的工作,参与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对社会发展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草案的修改工作;承办有关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和其他文件涉及法律问题的解释工作;参与有关的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四)执法监督处
负责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工作;会同有关方面对法律、法规、规章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研究法规、规章实施过程中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并提出修改和完善立法的意见和建议;审核下一级政府(行署)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行政处罚项目、标准和幅度;协调解决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依法提出纠正行政机关的违法行政行为的意见;负责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
(五)行政复议处
负责自治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的日常工作;承办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管辖的行政复议案件;受政府委托代理行政诉讼;承办要求自治区人民政府赔偿的行政赔偿案件;指导、协调全区的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赔偿工作。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局机关行政编制27名(含划归办公厅管理的翻译1名)局长1名、副局长3名,处级领导职数13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法规规章汇编》列事业编制3名,全额拨款(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由法制局综合处管理。
机关后勤服务人员列事业编制5名,全额拨款,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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