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修改《河南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的决定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修改《河南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的决定
(1997年5月23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决定将《河南省〈 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 六十条第一款修改为:“《 土地管理法》和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决定。被罚款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规定时间如数交付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加处罚款。罚没收入一律上缴国库。”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本决定自1997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条 《 土地管理法》和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决定。被罚款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规定时间如数交付罚款。逾期不交的,每日加收相当于罚款数额3‰的滞纳金。罚没收入交同级财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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