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计生委、省扶贫办 关于进一步做好扶贫开发与计划生育相结合工作意见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计生委、省扶贫办
关于进一步做好扶贫开发与计划生育相结合工作意见的通知
(湘政办发〔1997〕28号)
各行政公署,自治州、市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
省人民政府同意省计生委、省扶贫办《关于进一步做好扶贫开发与计划生育相结合工作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七年六月五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扶贫开发与计划生育相结合工作的意见
省人民政府: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7〕5号和省委、省人民政府湘发〔1996〕23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我省扶贫开发与计划生育相结合工作,确保本世纪末基本解决我省农村贫困人口的温饱问题,实现“九五”人口计划,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认识,坚定不移地做好扶贫开发与计划生育相结合工作
《中共中央、国务院 关于尽快解决农村贫困人口温饱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要坚持扶贫开发与计划生育相结合,控制贫困地区人口过快增长,尽快改变“越穷越生,越生越穷”的恶性循环状况。《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 关于尽快解决农村贫困人口温饱问题的决定〉的意见》指出,要坚持扶贫开发与计划生育相结合,实施好“三三金桥工程”,严格控制贫困地区人口过快增长。认真贯彻落实这些文件精神,坚定不移地做好扶贫开发与计划生育相结合工作,对于实现我省“八七扶贫攻坚计划”和“九五”人口计划目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实践证明,实行扶贫开发与计划生育相结合,是解决贫困地区人口与发展问题的一条有效途径。在贫困地区,单纯就计划生育抓计划生育,不可能搞好计划生育,也不可能改变贫困面貌;而忽视人的问题,就扶贫抓扶贫,也不可能有效、稳定地解决贫困地区的温饱和发展问题。只有把两者有机地结合起来,才能形成扶贫开发与计划生育工作相互促进的局面,收到标本兼治、事半功倍的效果。
近几年来,我省贫困地区在实施计划生育“三三金桥工程”中,注重把扶贫开发与计划生育结合起来,创造和积累了不少经验,涌现出了一批先进典型,取得了显著成效。但还有一些地方的领导没有真正认识到扶贫开发与计划生育相结合是解决贫困地区人口与发展问题的必由之路,扶贫开发与计划生育工作互相脱节的问题没有完全解决。有关部门在政策措施上和行动上还不够协调,扶贫开发与计划生育相结合的各项优惠政策措施在基层还未得到全面贯彻落实。对此,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必须高度重视,统一思想认识,采取得力措施,使扶贫开发与计划生育更好地结合起来,加快脱贫致富的步伐。
二、明确指导思想与工作目标,把扶贫开发与计划生育相结合工作提高到新水平
“九五”期间,扶贫开发与计划生育相结合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针,加快实施“八七”扶贫攻坚计划,坚持贯彻执行现行的生育政策,综合治理贫困地区的人口与发展问题,把扶贫开发与计划生育相结合作为贫困地区实施“三三金桥工程”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有效地控制人口增长,推进和实现贫困地区人口、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工作目标是:通过制定、完善和落实扶贫开发与计划生育相结合的各项政策措施,使贫困地区实行计划生育的农户在扶贫开发中优先得到扶持,率先摆脱贫困,家庭人均收入达到或高于当地平均水平,真正起到少生、优生、快富的示范和榜样作用;通过加强贫困地区计划生育基层基础建设,不断提高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的能力,大幅度降低计划外生育率特别是多孩率,使贫困地区的计划生育工作尽快提高整体水平。
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这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把解决贫困问题与解决人口问题结合起来,统筹考虑,综合施治,并从人力、物力、财力上切实加大扶贫攻坚的力度,以确保本世纪末基本解决农村贫困人口的温饱问题。目前,全省所有的贫困村都派驻了扶贫工作组,并一定3年不变,不脱贫不脱钩。搞好扶贫开发与计划生育相结合,是工作组的重要职责和任务之一。各地要抓住这个机遇,充分发挥工作组和包村单位的作用,切实加强协调,检查和指导,把各项优先优惠政策落到实处,使扶贫开发与计划生育相结合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三、建立和完善扶贫开发与计划生育相结合的利益导向机制,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户采取优先和优惠政策措施
(一)在扶贫开发中,对计划生育工作做得好的贫困县、乡、村,要在扶贫资金(包括以工代照资金)、扶贫贷款、扶贫项目的安排以及计划生育事业费的投入上予以优先考虑和重点倾斜。
(二)对积极响应党和政府的号召,模范实行晚婚晚育、少生优生,及时落实节育措施的贫困家庭,在扶贫开发中,应给予优先、优待和优惠扶持;对符合照顾生育条件但暂未解决温饱的贫困户,要说服动员他们在自愿的基础上暂缓生育,同时积极扶持他们发展生产,待基本解决温饱之后,再按政策安排生育;对已经计划外生育的贫困户,要在按规定落实有关政策法规和节育措施后再予以适当扶持。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超生的农户不能树为脱贫致富的典型。
(三)在不改变扶贫资金、扶贫项目和扶贫贷款性质的前提下,对实行计划生育贫困户的优先、优惠政策措施主要是:
1、计划生育协会或其它合作经济组织开办的安排计划生育贫困户务工、就业的经济实体,都应视为扶贫开发经济实体,优先获得扶贫资金、项目和产、供、销等方面的服务;
2、计划生育贫困户优先获得农田基本建设、农业水利设施和山地丘岗开发、水面开发等方面的安排、服务和扶助;
3、计划生育贫困户在调整农业产业结构、完善联产承包责任制、发展“两高一优”农业和养殖业等方面。优先获得安排和扶助;
4、计划生育贫困户在库区移民或开发式移民、异地安置、劳务输出、到乡村集体企业务工和就业等方面优先得到安排和扶助;
5、计划生育贫困户在实用新技术的培训、应用和推广方面优先获得安排和扶助;
6、计划生育贫困户的子女在“希望工程”、“春蕾计划”、“光彩工程”和“1+1”助学等活动中,优先获得安排和扶助;
7、计划生育贫困户在“幸福工程──救助贫困母亲行动”活动中优先获得安排和救助;
8、计划生育贫困户在农村改水改厕,妇幼保健、防病治病、社会保险等方面,优先获得安排和扶助;
9、各级领导、各个部门、社会团体、驻村扶贫工作组在建立扶贫联系户时,优先安排计划生育贫困户;
10、有关部门、单位应以优惠价格向计划生育贫困户供应良种、良畜、良禽、良苗和生产资料,并提供良好的服务。
四、加强贫困地区的基层基础建设,不断增强贫困地区的内在脱贫致富能力和人口控制能力
贫困地区自然条件差,经济文化落后,扶贫攻坚任务十分繁重,计划生育基层基础工作薄弱,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把扶贫开发同建设整顿农村党支部紧密结合起来,建设一个能认真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并能带领群众脱贫致富奔小康的领导班子,以及能够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的党员队伍。要做到计划生育工作人员落实、任务落实、报酬落实。要建立健全农村基层计划生育协会组织,充分发挥其在扶贫开发与计划生育相结合工作中的作用。
要从人力、物力、财力上加大投入,加快脱贫致富的步伐。要帮助贫困县、乡、村建立计划生育工作和服务阵地,改善工作条件和宣传、技术服务条件。要从省财政安排的计划生育事业费中另安排一部分重点扶持贫困乡的计划生育基层网络建设,各地要管好用好这笔资金,保证专款专用,使之发挥应有的作用。各地州市要安排相应的配套资金,以集中解决贫困地区计划生育基层基础工作薄弱的问题。
要把贫困地区干部群众的教育培训作为一件大事来抓,将扶贫开发与计划生育相结合的内容纳入贫困地区干部群众的教育培训计划之中。计划生育系统举办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基础知识的培训教育,要增加扶贫开发方面的内容;扶贫部门的培训教育,要增加人口与计划生育方面的内容。通过培训,使受训者成为少生脱贫致富和实行计划生育的带头人。贫困县、乡、村计划生育干部和群众的培训教育经费,列入扶贫培训计划之中,由地、州、市、县扶贫部门统筹解决。要免费或优惠为贫困地区提供一些必要的计划生育宣传品和农业实用新技术资料,使计划生育与扶贫开发方面的科普知识进村入户。
五、加强领导,建立责任制,推动社会各部门和各有关单位齐抓共管
要将扶贫开发与计划生育相结合工作纳入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的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和扶贫工作责任制。各级政府领导要认真履行统筹规划、政策引导、组织协调、检查督促、搞好服务的职责。要建立健全各级扶贫开发工作领导机构和计划生育工作领导机构,各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要有计划生育部门的领导参加,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要有扶贫开发部门的领导参加,以便共同研究扶贫开发与计划生育相结合工作,做到政策上协调一致,工作上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
各级扶贫开发部门和计划生育部门要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紧密配合,搞好协作,当好党委、政府的参谋和助手。计划生育部门要制定扶贫开发与计划生育相结合的工作计划和方案,及时向党政领导和有关部门提供信息和建议,主动承担相关事项的协调工作,协助党委、政府搞好考核评估;扶贫开发部门要协助计划生育部门制定扶贫开发与计划生育相结合的工作计划和方案,统筹安排好扶贫资金、项目,督促、检查扶贫开发与计划生育相结合政策措施的落实情况,协同计划生育部门做好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户的帮扶工作,协助党委、政府搞好考核、评估。
各有关部门制定政策措施要同扶贫开发与计划生育工作相衔接。在参与扶贫开发和计划生育工作中,要认真贯彻执行扶贫开发与计划生育相结合的各项政策措施。
要大力加强扶贫开发与计划生育相结合工作的调查研究,及时总结推广成功的经验,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要加强指导、督促和检查,“九五”期间,省扶贫办和省计生委每年将组织一次检查活动,督促扶贫开发与计划生育相结合政策、组织、资金、项目的落实。
各地可根据本意见的要求,结合各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意见和办法。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各有关部门贯彻执行。
省计生委
省扶贫办
一九九七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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