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 依托供销社大力发展农村专业合作社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
依托供销社大力发展农村专业合作社的通知
(1997年6月24日川府发〔1997〕93号)
根据中央中发〔1995〕5号和省委川委发〔1995〕21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深化农村改革,充分发挥供销社的合作优势,繁荣农村经济,加快农村奔小康步伐,应充分依托各级供销社,大力发展农村专业合作社。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望结合各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一、以供销社为依托发展农村专业合作社,是振兴农村经济的重大举措
大力发展农村专业合作社是适应农业社会化大生产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而产生的一种新型的经济组织形式,是助农增收和农业产业化的重要内容。它对于推动农业生产的专业化、商品化、市场化,增加规模效益,加快城乡一体化进程,实现我省农村奔小康的宏伟目标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江泽民总书记要求供销社担负起把千家万户的农民与千变万化的市场连接起来,推动农业产业化的历史重任。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支持供销社围绕主导产业和主导产品,按照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社员股金“三位一体”的总体思路,积极开展工作,尽快形成贸工农一体化、产供销一条龙的发展新格局。各级供销社要有强烈的紧迫感、责任感和使命感,抓住机遇发展专业合作社,加强服务,以服务促进自身的发展。要利用自身优势,在引导农民进入市场,推动农业产业化的过程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二、坚持合作制原则,充分调动广大社员的积极性
专业合作社是在稳定、维护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不改变生产资料所有权的前提下,由从事同类商品生产经营的劳动者及经济、社会组织联合起来,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服务的合作经济组织。各地要根据市场要求和资源情况,结合产业布局,依托供销社着力兴办、发展种植业、养殖业、农副产品加工业、编织业等类别的专业合作社。专业合作社的建立必须遵循自愿、民主、平等、互利等原则。
凡承认专业合作社章程,按规定交纳入社股金的农民,都可成为专业合作社的社员;供销合作社、乡镇、村办经济组织和其它各类经济、社会组织都可以入股成为集体社员。社员可以现金入股,也可以实物折价入股。入股的财产所有权仍属入股者,入社自愿,退社自由。专业合作社实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定期召开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社务管理委员会,决定全社重大事项。
专业合作社的社员股金由身份股和投资股构成。凡交纳身份股即可成为社员。社员在权利、义务上一律平等,选举时实行一户一票制。经营所获利润,在提取一定数额风险基金和发展基金后,按身份股实行保息分红、投资股分利并按交易量向社员返利。
依托供销社发展的专业合作社的股金管理和财务核算在供销社的指导下按基层社现行办法执行。
专业合作社要把具有事业心、责任感,有一定文化,懂科学技术,业务熟悉,且受农民群众依赖的人选为带领人,逐步完善内部运行机制,不断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专业合作社要以市场为导向,以科技为先导,加大科技投入,加强科学管理,认真搞好农业实用技术的推广应用,增加农产品的科技含量;及时、准确地把握市场行情和信息,按市场需要进行生产经营,提高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为农业生产提供系列化的社会服务,有效增加农民收入。
三、加大扶持力度,推动农村专业合作社发展
农村专业合作社发展尚处于起始阶段,各级有关部门要在有关政策上给予大力扶持和优惠。
(一)各级财政要根据本级财力情况,加大对专业合作社的扶持力度。
(二)各级农业银行和其它农村金融机构要在信贷资金上对供销社发展专业合作社给予大力支持;省、市(地、州),县(市、区),特别是民族地区要鼓励专业合作社参与承包农业开发和扶贫开发项目。
(三)对直接从事植物种植、收割和动物饲养、捕捞的农村专业合作社可作为农业生产者,对自产自销的农产品按照《 增值税暂行条例》及有关政策规定,免征增值税;专业合作社为农业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技术、劳务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免征所得税。用于农业生产的拖拉机,免征车船使用税;国家确定的老、少、边、穷地区新建的专业合作社,可在3年内享受减、免所得税的照顾。
(四)要为农民直接进入市场创造良好条件,供销合作社为专业合作社销售产品,在城镇兴建各类市场、销售网点、门市,各地要纳入城镇建设规划,在土地审批上予以优先安排。
(五)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向专业合作社乱摊派、乱集资。
四、加强领导、管理,确保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把依托供销社发展农村专业合作社纳入农村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和农业发展规划,统一部署,统一规划,切实加强领导和协调。各地在发展专业合作社的过程中,要坚持积极、稳妥、务实、增效的原则,搞好试点,做到成熟一个,发展一个,见效一个,不搞一刀切和一阵风,要将其作为一项经常性的工作持之以恒地抓紧抓好。
各级供销社要努力搞好资金、信息、物资、购销等服务,帮助专业合作社建章立制,在社务管理、资金核算、经营业务、技术培训等方面加强管理和指导,确保专业合作社沿着健康的轨道发展。
发展农村专业合作社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各级政府要统筹安排,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供销合作社和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尽快制定实施办法,采取积极措施,推动我省农村专业合作社发展,促进农村经济全面发展,帮助农民增收致富奔小康。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最新法律法规
- -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密码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颁布一周年工作情况综述-
- -互金协会发布网络小额贷款机构反洗钱行业规则-
- -中国人民银行法将大修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疫情防控北京经验升级为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十四次会议第14/12号决定对〈巴塞尔公约〉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